谁能在8小时内在工位上“在岗8小时”

       腾讯高级工程师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均未获成功。此案被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通常会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所谓“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自然该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这也与两方当事人实际举证能力相符,因为更多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员工很难自证无过。

       在这起案件中,腾讯公司以原告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一份关键证据是,以工位监控视频证明闫先生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

       一、二审法院均采信了该份证据,对员工辩称“还有工位之外工作场所”以及“存在加班情况”等,均以员工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为由不予采信。

      说实话,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企业,要证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也是为什么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很多败诉的原因。

       企业持续用摄像头监控员工的工位,容易招致反感,这样做的企业因此并不太多。企业以此证明员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进而违反劳动纪律,至少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是视频记录时间内,员工在工位外活动算不算在岗工作,二是视频记录时间外,员工是否在工作由谁来证明。

        腾讯提供的工位监控视频,从10点记录到18点。问题是,只要离开工位就算脱岗缺勤,与一般企业实际工作情况显然不符,至少不能完全反应员工的办公情况。

        而且,企业提供的视频时间段只有8个小时,用每天8个小时的监控视频,来证明员工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其中包括吃午饭、上厕所等正常需要,恐怕所有员工都无法达到。试问,谁能八小时内在工位上“在岗8小时”呢?

        该工位监控视频,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更有效的证据,应该是记录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间的大门口监控视频。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或者不愿提供,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在岗时间不足,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遗憾的是,法院不仅认可了企业提供的明显有瑕疵的证据,仅凭主观臆断就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且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员工,等于要求员工自证每天在岗超过8小时,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乎相悖。

      市场经济体制下,员工离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以及劳动协议的约定即可。

       只不过,越是大厂,越是应该人性化管理,善待自己的员工。简单地以呆在工位上的时间,来认定在不在岗,有违常识。

       否则,为了达到在岗时间要求,员工岂不是应该拒绝参加所有会议,也不该离开工位去做任何事?员工从进入工作单位到离开工作单位,包括为了工作出外办事的所有时间,都应认定为在岗时间才对。

       企业辞退员工,应该由企业证明相关事实,证据证明力不足,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企业可以仅用工位监控视频证明员工在岗时间,员工必须自证离开工位时也在工作,必须自证视频记录时间外的加班事实。

      从社会效果看恐非良好示范,既不利于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因为看不见公平正义伤害了人们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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