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野之管理学笔记:责权一致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

张先生在公司年底考核不合格,他很委屈,自已没有决策权,事事请示汇报,每件事都是自己主管决定,请示结果不,是没有下文,就是一拖再拖,错过最佳的解决时间,而最后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由张先生承担,无疑是责权不一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力义务

所谓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

权责对等原则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合理授权是权责一致保障

3.正确地选人、用人。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不能拔苗助长,不能把部门经理能力人提拔为高管,造成效能低下。

4.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憎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憎况。管理者读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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