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3解读检控规则里的受理问题

这算一篇随笔,想到哪里就写到哪里。
接触纪检信访工作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党内法律法规最近出台的很多,也很杂,检举控告条例的内容是针对信访部门的一个框架性的东西,各级纪检信访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充实补充。今天翻了翻检举控告规则,想记录一下最近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理范围(第四条)
受理范围有两块,一个是党员的六大纪律问题: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记忆法:政治组织连接了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二是监察对象的使用权力不规范、职务违法犯罪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普通职务违法行为、特殊违法犯罪),一般普通职务违法行为是通过日常监督来实现的,往往都是一些小问题。
监察对象和监察法中规定的六大类是相同的,但是作为基层的纪检信访干部,如何去理解呢?个人认为,人是社会化的动物,人在社会中存在的形态,只有单数和复数两种形态,单数状态就是个人,复数状态就是人群,但是人群的聚合往往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或者说利益,如果这个目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这个人群聚合往往是不被人所接受的,被称为违法团队,也就是说人群聚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按照血缘、地缘关系,自然形成的村落、村居,基于业缘形成的工业团体,法人机构等等都是人群的聚合,人群的聚合往往是具有内在的组织结构和经济结构,这种结构往往遵循着资源分配原则,离资源越近的人越有权力、越有话语权,离资源越远的人越没有权力、越没有话语权,这种因资源分配而产生差别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对于公共利益的分配者、执行者往往是我们监察机构所重点关注的对象。
按照这个逻辑,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我们的监察对象?一看处于哪一个团体之中,二看团队占有、使用哪种公共资源,三看那个人是不是分配者、执行者。
另外要讲的是,受理范围中,纪检机关是政治评价,是没有时效一说的,监察机关是法律评价,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是有时效一说的,法律评价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约束,政治评价往往是全方面的、综合的评价。

二、受理条件
第十条说了线索受理时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第十一条说了分级受理,第十二条说了特殊人员的处理,第十三条说了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况。
受理就是工作人员看到这个线索属于纪检受理范围的,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进行编号登记,录入系统。
和第十四条的办理不同的是,办理是把线索筛选后属于本级受理的,转送业务部门。
其中的难点是第十三条不予受理三种情形的理解,
1、已经、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复议等途径的解决的,个人认为这是个前置程序的问题。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就是说这个是别的部门管的事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而无实质内容的。个人认为这是个受理条件问题,无违法行为、现象的情节、证据,无信息来源的,往往就是无实质性内容,这个点也是区分纪检信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最最重要的指标,在接访时是否询问检举控告人提供的信息的来源、出处,是否有佐证。

三、转送件的处理
在日常的沟通交流中,发现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对于上级纪检机关转来的带码件,往往不作任何筛选就全部录入系统,这个是典型的,也是很多地方出现比较频繁的问题。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采用的是“分级受理”制度,每个级别受理每个级别的检举控告。上级纪检信访部门一般不会采用直接受理的方式。
其次,根据检控规则第十六条,收到属于下级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予以转送,请记住这里的“转送”,下级机关对于转送件进行登记、5日内完成受理、转办的工作,明确说明了上级机关只是作了转送,对于信访件作一般性审查,即是否属于纪委受理,属于哪一级纪委受理,而对里面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评价,由下级机关完成受理。
也就是说转送件和自收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转送件的接收和受理是分开来的两个不同环节,自收件的接收和受理是一体的,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同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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