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的会倒签或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倒签指的是用人单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写成实际用工之日,这样会导致实际用工之日与签订之日不符,而补签是用人单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写成实际签订之日这样也会导致实际用工之日与签订之日不符的问题,同意可能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且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可能产生争议。下面我们从一则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倒签的书面劳动劳动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赖某于2016年10月6日进入瑞鸿诚公司,被外派至美国从事业务工作,工资为20000元/月,赖某系台湾居民,未在大陆办理就业许可证。赖某自入职起至2019年6月25日瑞鸿诚公司停产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务合同,也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瑞鸿诚公司曾向赖某交付过一份盖有瑞鸿诚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在该份合同的落款劳动者签名处有用铅笔填写的“2018年10月6日”,但赖某并未签名。赖某诉称上述《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均是瑞鸿诚公司于2019年5月形成,上面的日期是瑞鸿诚公司倒签作假,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瑞鸿诚公司应否支付赖毅庭2018年10月6日起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无约束,故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如因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并无过错,故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合同书》落款处铅笔填写的日期“2018年10月6日”可以证明瑞鸿诚公司已于该日将加盖有瑞鸿诚公司公章且符合劳动合同要件的《劳动合同书》交付给了赖某,表达了愿意与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瑞鸿诚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瑞鸿诚公司仅需向赖某支付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赖某主张该日期为瑞鸿诚公司倒签,实际日期为2019年5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2019年6月23日向瑞鸿诚公司发出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催促函》中亦未提及瑞鸿诚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不实,故对赖某所称该份劳动合同系瑞鸿诚公司于2019年5月交付给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认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会议讨论纪要》第二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倒签之前相应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支持的问题。


 会议认为: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倒签书面劳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补缴倒签之前相应期限社保费用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倒签之前相应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劳动者没有保留用人单位是否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就算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根据上述会议纪要规定,也需要在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会被法院认定,除非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而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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