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3——全争于天下

《孙子兵法》第三篇《谋攻篇》。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全为上,破为下——“求全的思维和哲学思想”

        孙子《谋攻篇》开篇论述“用兵之法”,以排比的手法描写了“全为上,破次之”的种种情形,并在之后提出了“必以全争于天下”的谋攻之法。——这是古老中华智慧的结晶,“求全”是我们老祖先给我们代代相传的哲学思想。

        作为律师,由于职业的原因,好多人养成了喜欢辩论的习惯。但是,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我们不能太突出自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我们要以当事人最高合法利益为原则,“力求全胜”。实际工作当中,可能会处在有利或不利的局面上,这时我们要向我们的当事人讲清楚利害得失,以“全胜”的思维来思考问题,根据实际的处境调整自己的策略,尽可能获得最好的结果。

二、三策论——“逻辑分层思维”

        孙子提到了“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这种上中下三策的思维,在我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中得到了较多的应用,各个年代,经常有谋士出“上、中、下”三策,但其实,是希望被采纳上策的,实在条件不允许,再采取中策和下策。

        作为律师,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的服务者,也是委托人在具体事情上如何处置的“谋士”。如何告知我们的委托人目前的处境和处置的办法,是我们每个人必须面临的问题。全面告知,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义务。为此,律师可以将以上“三策论”的“逻辑分层思维”应用于实际,告知委托人在当前处境下可能采取什么行动及导致的不同后果,从最有利——比较有利——不利这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同时告知可能的难点,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来做出自己的抉择。

三、用兵之法,以多打少,以强攻弱——“优势思维”

        孙子谈用兵之法,讲到“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这是一种从朴素的数学思维上升到逻辑思维和哲学思想的典范,“以多打少,以强打弱,打不了就躲避”,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也许有人会问“还有那么多以少胜多”的战例,那是怎么回事,孙子是不是说错了?——其实,这就是辩证法的魅力所在,为什么少可以胜多,是不是违背了孙子的基本战争规律呢?——从大的方面看,确实是违背了,我们可以解释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但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以少胜多,在局部方面,大都形成了“以多打少”的局面,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大的局势是“以少对多”,由于局部的形势调整,“少”的一方形成了局部“以多打少”的优势,进而不断取得了胜利。从这个角度看,孙子总结的规律并没有错。

        作为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面对对手,一定要树立“优势思维”,要发掘我方强于对方的“优点”,找到对方的“洼点”,要懂得“以优攻劣”,抓住一点,进而突破对手。尤其是在我方处于不利的整体环境下,更要仔细思考,看有没有局部或细节的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整体的优势。如果实在不能达到这一点,那就要考虑“避之了”,毕竟,环境是客观的,选择是主观的。

四、知胜有五——“要素分析思维”

        孙子谈到其知胜有五个方面的考量,分别是: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这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分析思维”。对于该种思维,孙子在以前的篇章里也有论述。笔者也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1——大事,不可不察也》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全面思维,不过敌我”

        孙子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这里,孙子把复杂的战争用“知彼”和“知己”这两个方面来概括,这种高度浓缩的智慧,真让人不得不心生敬佩。——这也提示我们,“全面思考,不过敌我”,了解自己和了解对手同样重要,全部了解自己和对手,就和打牌时不仅看到了自己的牌,也看到了对手的牌,怎么会不胜利呢?

        作为律师,一定要不断锤炼自己的这种“全面思维”。在诉讼中,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因素,也要充分考虑对手的情况,只有都了解了,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全面了解是有难度,但是,具备这种“力求全面了解”的思维,更具有实战价值,能使我们在具体的诉讼中,分析预测可能的胜负,进而给我们的委托人提出更有价值的建议。

        思维虽不可捉摸,却处处可体现。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每一名律师都非常重要!对每个人也非常重要!

        从第一遍《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文章至今,笔者每周一篇,目前已经连续写了三篇。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学习和总结,来提升自己的思维水平,也希望给看到文章的您一点启迪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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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带来的思维的洗礼。让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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