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第十一章:从自由放任经济学到自由至上伦理学

本章首先阐述从米塞斯到罗斯巴德的经济学发展,其发展成果为纯市场制度提供了经济学的辩护理由;然后阐述伦理学的发展,具体讲述霍普原创的、从不可辩驳之公理(而非自然法)建立起的论证伦理学。本笔记会重点解释前者。

一、自由放任经济学

在经济思想史上,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无疑是不受政府干预妨碍的自由放任社会制度的最缜密辩护者之一。然而,米塞斯认为自由市场有且仅有两个缺陷:(1)企业可以为其财货获取垄断价格;(2)市场无法生产法律和秩序这类财货。米塞斯所说的法律与秩序,恰好属于当代术语中的所谓“公共财货”。

当米塞斯的学生罗斯巴德以其作品《人、经济与国家》初露头角时,他成功地以米塞斯《人的行动》中所建立的主观主义经济理论,而超越了米塞斯本人;并首次为纯市场体系提供了全面、彻底的经济学辩护。

罗斯巴德证明了,在不受政府妨碍的自由市场中,不管什么价格都不能被任何人——不论是所谓“垄断者”自身还是任何“中立”外部观察者——认定为垄断价格或竞争价格。这是因为,当生产者采取限产活动时,因此而释放出的生产要素不可能凭空消失;这些要素要么投入到其它生产活动,要么投入到要素所有者自身的消费活动。因此,这样的“限产活动”让消费者处境“恶化”,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无法成立的。另外,考虑到任何财货都遵循边际效用递减律,所以换一种角度看也可以认为任何生产活动都采取了“限产”行动。正如罗斯巴德所写的那样:

将这种“限制生产”和其在其他生产线的必然扩产,与所谓的“垄断价格”的情况区分开来。但假若一个概念在现实中没有可能基础,它就是空中楼阁,而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在自由市场上,绝无办法区分“垄断价格”“竞争价格”或“亚竞争价格”,也无法在一种价格转变为另一种价格时确定有怎样的不同。无法为这样的区分找到任何标准。故而这个概念站不住脚,我们所谈论的,只能是自由市场价格。

面对第二个问题,即法律与秩序这类公共财货的问题,罗斯巴德证明了:不存在所谓“公共财货”及“私人财货”这两类范畴不同的财货;即便存在,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所谓“公共财货”必须由政府供给。对第一个证明,只需明白:某物是否为经济财货、经济财货又有什么样的特性,不取决于它的物理-化学特性,而只取决于人的主观评价。对于第二个证明,只需明白:某“公共财货”是否应该生产、应该生产多少、应该生产给谁,等,这类问题,解决方法只能是交由消费者评判;这等价于交由自由市场来解决——如果公共财货相对于私人财货几乎得不到生产,这只能说明这些公共财货在消费者的主观评价中比私人财货要更加次要。

二、自由至上伦理学

虽然已经为纯市场制度提供了经济学的辩护理由,但罗斯巴德对此并不够满意。

在米塞斯看来,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它本身并不能为我们的价值取向做任何判断;它只能判断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目标。当然,米塞斯和大多数经济学家一样,假定人们偏爱生命而非死亡,偏爱健康而非疾病,偏爱丰饶而非贫乏;所以,为了让人们活得更长久、更富裕、更幸福,米塞斯推荐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当然,长期来看自由放任确实可以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但是,既然人终有一死,为什么人要追求未来的更好生活呢?在罗斯巴德看来,如果人们更关心自己的短期利益而非长远利益,那么即便经济学家说的都是正确的,那些经济学家也无法否认:特权或补贴乃最佳选择。

所以,罗斯巴德反对米塞斯的功利主义,并诉诸于理性伦理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思想的主张是:关于人的正当目的,理智能够产生有认识价值的陈述。具体地讲,借助于自然权利思想,罗斯巴德旨在以人的本性为基础来认识普遍有效的伦理规范。因此,《自由的伦理》就是要证明:自由至上的财产规范恰好就是这样的规则。

然而,罗斯巴德的理性伦理主张确实存在很大缺陷。尽管在道德上,自由至上伦理是几乎无懈可击的;但是人的本性概念“极其发散多样,以致不能提供一组确定的自然法内容”。因此,霍普希望绕开自然权利观念,并重新建立自由至上伦理。如果霍普的尝试能获得成功,那么显然会比自然权利理论家颇为模糊的方法论指引要更具说服力,且“更符合罗斯巴德的方法”。

霍普以论证公理为起点,提出了自我所有权公理:只有在默认每个人拥有对其身体的财产权时,论证才能够产生。此结论无法被反驳,因为为了产生“论证”这个行动,论证者必须要拥有对其身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每个人而言只有生存才能维持论证,因此为了维持论证,就必须维持生存;而为了生存,对任何稀缺财货的控制都必须符合互不侵犯的原则。那么显然,现实中各种侵犯财产权的现象,就由于和“不可辩驳的公理”相矛盾而无法以论证形式被辩护为正当。

霍普声称,上述论证并没有从“实然”推导出“应然”,只是一个单纯的对认知问题的讨论而已。霍普认为从上述论证推导出的伦理内容恰好是自由至上伦理学的内容,除此之外的任何非自由至上伦理都是无法以论证而辩护的。首先,绝大部分非自由至上伦理甚至不能通过普遍性测试(比如“有的人可以有特定权利,有的人就不可以”与普遍性原则相悖),因而没资格成为一种论证的规范;其次,就算通过了普遍性测试,这些非自由至上伦理要么和保护财产物理完整性的主张相矛盾,要么和先来后到这样的拓殖原则相矛盾,因而违反自我所有权公理。因此,霍普最终总结道:

自由至上伦理不仅能正当化且凭借先验推理正当化,而且任何替代性伦理都不能被论证性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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