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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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先后到某市沃尔玛商场等地,乘无人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换掉(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邹某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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