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带你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九篇 --显著性

商标审查审理中除了前一篇说的商标法第十条的绝对禁止条款,还有第十一条的相对禁止条款,其中最经常被引用的当然是缺乏显著特征,业内常说的缺显就是它了。


我们说的就是商标法的第十一条,条款里面倒是说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条款除了列出本条款说明的标志外,还特地在尾部增加了一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产生的目的是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区分的基础就是其显著性,就是商标需要具备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从法条不难看出,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取得,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音形意(即呼叫,外观构成和含义)外,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全面的判断。

我们具体来看看怎么样的标志落入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禁止范围。

第一类,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这里要注意下“本商品”指的是注册商标指定的产品,而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仅”字,如果这些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只是商标标志的一部分,那是否有显著性就不能光看这个条款了。

这个就说通用名称吧,红富士申请31类的新鲜水果,肯定不行了,不然别的红富士苹果还怎么卖了怎么称呼,对吧?通用的图形,比如理发店门口经常挂的那个转灯,注册用在理发服务上,肯定不行了,大家几乎是远远看到那转灯,就惯性认定那是家理发店,要是被别人注册成商标了,这不是到处是侵权了?型号上更好理解了,你说如果有人把XL注册在服装上,那以后衣服标注尺码咋整呢?

第二类,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仅直接表示”跟第一类的有点类似,判断是否落入这个条款范围,需要整体来判断。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之类,都经常被相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本行业公用的,被某一家独占使用了,必然引起争议,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禁用是理所应当的。

说到商品质量,你说“纯净”指定用在食用油上,那肯定不行了。在水果罐头上注册“桔子红了”,明显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了,那其他桔子罐头还怎么叫呢?而“快快减脂”用在健身指导课程,就只说明了服务的功能跟用途,这健身最大的一块就是为了快快减脂,不是么?这个重量跟数量更好理解了,如果50Kg用在大米上,是不是其他品牌大米不能有这个重量包装了?这些都明显不适合让某一个经营者独占的,当然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至于其他特点,这个就有点特别了,比如仅指明特殊消费或者使用对象,以及提供者,你说45类的诉讼服务和法律服务上,你注册个“法律达人”不仅表示质量还说明了提供者;“两元”这种指定在替他人推销上,只是商品或服务价格,也是禁止标志;“名车快修”指定用于汽车保养和修理上,这类只是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的,必须没有显著性;而如果有人把“泰式”指定用于按摩上,这种服务风格应该没人会觉得有显著性吧?而如果是把“冲泡”注册在方便面上,明显只是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肯定要禁用了;“蜡染”用于布上,明显是布的生产工艺,缺显毫无疑问;只是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特点的,就像“藏地特产”用于替他人推销,也符合其他特点条款禁止条件;那像“SOLID”指定在工业用胶上,这种只是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形态的,也是禁止范围;“24小时”指定银行服务,就只是说服务时间的,也是缺显的;“零售网”指定用于替他人推销,明显只是体现商业模式而已。以上这些都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其他特点内容,具体商标还是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大众的习惯来判断。

第三类,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其他大家也知道把没办法包含在上面两类的缺乏显著性标志都归到这里面了,我们大概分解下: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这一横一竖,没有特别的设计的,你说有显著性,别人也区分不出来;2、 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这个跟第一点是一样的,如果有经过设计了,单个字母是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3、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这个就不需要详细说了;4、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其组合。不要以为简单不行,复杂就可以,一个商标里面一大堆东西,其实也缺乏显著性的,毕竟不利于消费者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5、 商品的外包装,主要还是一般消费者不会把商品的外包装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品标志看待;6、 指定商品的容器或装饰性图案;7、 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句子,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这个可以类似于通用名称,型号了;8、 常用贸易场所名称、用语或者标志,比如超市,指定用在替他人推销,别人超市还开么?;9、 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也属于通用词语系列了;10、 仅有申请人名称全称的,就是企业全称不能作为商标,简称倒是可以,但是主体要对的上哦。注意的是个人名字不是该禁止范围哦;11、 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的标志;12、 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13、网络流行词语流行表情包,前面一点还比较好判断,毕竟我们国家有五千年的文化沉淀,但是这个网络流行语跟表情包,真是苦了不少知产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各种基础知识,你还需要是个网虫:(;14、 常用标志符号,像回收之类的符号;15、 节日名称,你说春节,你指定在什么产品或者服务上,都有那么些不对劲吧;16、 格言警句,还有知名的古诗词,比如“床前明月光”估计一看这个大家自动接上“疑是地上霜”,而没人理会是指定什么产品了。

至于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本次分享就不再做说明。

商标法的相对禁止条款就讲这么多了,你知道哪些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么?有任何商标问题,欢迎关注悦心咨询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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