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徐开富与徐开慧遗产继承纠纷

法律知识点:继承、继承权的放弃、遗嘱的形式、合同效力、赠与、赠与的撤销权

徐开富(甲)与徐开慧(乙)系亲生兄妹,二人因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安置房发生纠纷。

3月11日,乙到甲的前妻(丙)家中向甲索要剩余“补偿费”(甲乙签订协议约定乙放弃父亲去世留下的房屋,由甲全权处理,甲支付乙30万元,已经支付12万元),乙与甲、丙二人发生争执、推搡,丙报案,保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甲乙丙带至派出所询问。

因甲乙二人多年恩怨矛盾积累,现将主要争议作如下总结:

[if !supportLists]1、[endif]甲声称:乙未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父亲在世时有虐待老人的情况,父亲在世时口头承诺将房屋给我;与乙在房产登记中心签订了乙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协议,房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且房产证的房屋为自己;给付乙30万元的协议原件是在房屋安置公司签订的,且乙无原件。

[if !supportLists]2、[endif]乙声称:签订了给付30万元的协议,已经给付了12万元,应当将剩余18万元给付;乙提供了向父亲在世时的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乙自己打印签字按手印,无任何法律上的证明力),街道办出具了低保证明(该书证与纠纷无关系);乙出具的放弃房屋声明是受到甲的欺诈而签订。

[if !supportLists]3、[endif]丙声称:要求乙不得到自己家中闹事,赔偿自己检查花费的80元检查费。

综上,甲乙丙三方之间长期矛盾日益加深,甲表示不愿意给付乙一分钱,如乙要钱到法院起诉自己;乙表示甲必须给付自己18万元。双方不同意调解。此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自述说自己的理由,坚决不退让一步,且在述说过程中明显有隐瞒某些事实的迹象,当事人沟通难度大,已建议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if !supportLists]1、[endif]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前未留下任何遗嘱以何种形式处理房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甲乙父亲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于甲乙母亲在世,房屋为甲乙母亲的一半,遗产为房屋的一半,甲、乙、甲乙母亲各自继承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一,甲分配六分之一,乙分配六分之一,甲乙母亲分配三分之二。

[if !supportLists]2、[endif]乙声称是受到甲的欺诈而签订放弃房屋权利,乙举证证明甲的欺诈行为,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微信聊天等书证(不知),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若甲乙签订的协议就是在甲声称的房屋登记中心签订的,根据协议确定是否有效,有效,则乙无权继承房屋,甲继承四分之一,甲乙母亲继承四分之三。

[if !supportLists]3、[endif]甲声称乙虐待父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甲应当证明乙的行为达到了虐待父亲情节严重,若不能证明,则乙享有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乙要求的权利可以通过家庭继承纠纷解决,而不是单独以签订协议给付的约定达到自己的诉求,甲乙签订的协议性质上是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若乙起诉甲要求分割房屋,该继承纠纷的标的为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若乙起诉甲要求履行约定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乙方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林璐等人与博尔篮球培训机构合同纠纷

简要事由:林璐等人(甲)与博尔篮球培训机构(乙)于2019年5月起陆续约定篮球训练协议,甲方承诺购买该课程后一直有效,直到课时结束,无上课时间限制。甲乙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协议,违约责任双方未规定,只根据口头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达成合同的内容,乙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培训费。现因篮球场被政府规划需求拆除,篮球培训无法进行,双方合同无法履行。

经了解,林璐等人为小孩报名未完成篮球培训课时费用共计大约3万元,丁海峰(丙,系乙的负责人)昨日已向部分家长退完未完成的课时费,丁焘(丁,系丙的父亲)经丙授权(暂无授权委托书)全权处理此事,双方未达成调解。

分析

[if !supportLists]1、[endif]林璐等人虽未与丁海峰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达成合同的合意。该培训合同有效。

[if !supportLists]2、[endif]丁海峰向林璐等人承诺“直到课时完成,无上课时间限制”的条款有效,期间发生疫情,现培训内容无法进行是因为篮球场的拆除无法经营,丁海峰无法证明自己还有合同履行的能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if !supportLists]3、[endif]林璐等人与丁海峰私下协商后,退回未完成课时的60%

[if !supportLists]4、[endif]若提起诉讼,可以向丁海峰住所地或者篮球培训的地址的法院起诉

[if !supportLists]5、[endif]该案标的额较小,小额诉讼,一裁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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