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8.2破产申请与受理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法》规定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记法:“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解释】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破产法》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到期)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没还完)

(2)“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没有现金及变现能力较强资产)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老板带着小秘跑了)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强制执行都还不上了)

【林哥白话】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年年赔)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案例分析题】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

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

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题】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A公司的两项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权人不会主动申请和解)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提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即使债权人享有担保权,只要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照样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重整”是先整顿后打折,税款及社保代表国家债权,具有固定性,宁可让债务人破产,也不会打折。)

(4)破产企业的职工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清算组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释】《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020年新增)

2、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案件);

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与重整案件;

③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提示】一般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

(1)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举例】八戒借了观音100万,无力偿还,观音申请八戒破产。八戒说“我有钱,就是没有现金,都是厂房”。

(2)是否享有债权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举例】观音拿出借条主张八戒欠她1 000万, 八戒说“我就欠你1万”,但是没证据。这不老赖吗?

(3)享有债权的数额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举例】观音主张八戒借她1 000万,八戒说“我就欠你500万”,那这500万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八戒连这500万都还不了,法院还是会受理八戒破产。

【解释】《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0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2020年新增)

(4)是否存在担保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举例】观音主张八戒向其借款时,以“九齿钉耙”设定了抵押,八戒对于抵押权的设定表示异议,不影响法院受理破产,因为破产针对的是“债权”。

(5)未预交诉讼费用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举例】八戒说“观音申请我破产,她还没交法院的诉讼费,法院不应受理”。不成立,因为诉讼费属于破产费用,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随时支出。所以,法院应继续受理。

2、债务人提交有关材料

(1)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解释】《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07条第1款规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 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备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2020年新增)

3、不予受理或驳回(本章仅此处有“可以上诉”的规定)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0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020年新增)

【例-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 破产宣告的裁定

D.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网校答案:AB

4、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2)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注意】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受理后,应公平的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②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破产清偿顺序上,有担保的债权排第一顺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举例】八戒破产后,由“太上老君”作为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此前沙僧借了八戒的“九齿钉耙”去耕地,唐僧向八戒借了2 000块去做SPA,那二人在归还财物时应该归还给太上老君,而不是八戒。如果唐僧、沙僧介于师徒情深,非要还给八戒,导致八戒把钱花了,视为唐僧、沙僧未履行清偿义务。

(3)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①管理人的选择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选择权行使次数

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③视为解除

Ⅰ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管理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视为解除合同。

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④不得解除情形

Ⅰ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举例】八戒在破产前以自己的九齿钉耙,帮沙僧设立抵押向银行借款买房的,太上老君无权解除抵押合同。

Ⅱ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不破租赁)

【举例】如果八戒的房子破产受理前租给了兔子精,租了3年还没到期,那太上老君不能把兔子精赶出去,只能带租出售。并且房子的承租人兔子精享有优先购买权。

⑤结果处理

Ⅰ继续履行:共益债务;

Ⅱ解除合同: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报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报,定金可以双倍申报。

【例-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 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 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 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 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3)选项D:管理人依法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财产保全措施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举例】八戒欠观音600万,无力清偿,观音去A法院申请八戒破产,A法院受理后发现,八戒还欠嫦娥300万,此案已由B法院受理了,B法院已经冻结了八戒欠嫦娥的资产,但还未偿还给嫦娥,此时只能中止履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举例】如果A法院发现八戒不满足破产条件,应驳回观音的破产申请,恢复B法院对嫦娥债权的冻结保全。

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举例】八戒刚被受理破产,指认太上老君为破产管理人,可是债权人们已经去八戒的公司抢设备了,场面根本无法控制,太上老君只能申请法院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贴上封条。

 【例-单选题】甲公司因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提前向乙公司清偿18万元债务

B. 管理人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但双方均未履行的保管合同

C. 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了20万元

D. 乙法院因民事执行需要查封了甲公司一栋已出租的门市房并继续执行,不予中止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选项C: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3)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破产受理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举例】八戒被A法院受理破产,受理前嫦娥去B法院申报对八戒的债权:

①如果B法院在A法院受理破产前对于嫦娥的案件已经受理且已审结,但还未执行的,应当中止履行。嫦娥只能去找太上老君申报“普通债权”。 

②如果B法院对于嫦娥的案件刚立案,还未审结,此时B法院应中止审理,等管理人(太上老君)接管企业后,代表“债务人”(八戒)继续出庭应诉,继续审理。

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代位清偿案件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Ⅰ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代位权)

Ⅱ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股东法定充实义务)

Ⅲ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与甲公司有关的诉讼,应予中止的是( )。

A. 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 甲公司以拖欠贷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 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 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

网校答案:C

四、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偿债义务,应当适用民事执行程度,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应当适用破产程序。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本应适用破产程序,却仍滞留于执行程度,导致不能结案,而且对破产案件的受理也造成不利影响 ,故应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执转破”审查的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3)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执转破”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

(1)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2)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4、执行程序中止

(1)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2)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3)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5、保全措施

(1)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6、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链接】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2)执行费用处理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3)执行财产处理

①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4)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①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②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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