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美竹宣战吴亦凡,我们一起从法律角度来吃瓜

本文作者/茅晶晶律师

7月18日,都美竹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爆出艺人吴亦凡的惊天大瓜,她称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


都美竹甚至在微博喊话吴亦凡,要求其向全网全社会宣布退出中国娱乐圈,永不踏入。亲笔手写道歉信向受害人道歉并在微博上公示72小时。


对此,7月19日早间,吴亦凡发文否认一切指控。称“只在2020年12月5日的朋友聚会中见过都女士一次,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各种 ‘细节’,从来没有过什么 ‘选妃’!没有 ‘诱奸’ ‘迷奸’!没有什么 ‘未成年’!”

吴亦凡工作室同时发布微博表示,“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相信法律的公正,必会还原事实真相”。


7月19日晚间,吴亦凡工作室发布《关乎近日舆情事件的十点澄清》,并配以相关聊天记录或者其他截图做澄清说明。


瓜越吃越大,事愈演愈烈。吴亦凡事件从娱乐新闻演变成了社会新闻,甚至可以上法治版面了。


以下,我们就从法律角度吃瓜,盘点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证据

吴亦凡工作室发布的《关乎近日舆情事件的十点澄清》中称都美竹伪造微信聊天记录和微博私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但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2.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法院对聊天记录证据的认定也较为审慎,有条件最好通做公证。

二、民事侵权

都美竹对吴亦凡私生活的一系列曝光,已经使吴亦凡名誉扫地,社会评价降低,超过十个品牌方因此终止与吴亦凡的商业合作。如果她曝光的内容失实,涉嫌侵犯吴亦凡的名誉权。


另外,由于都美竹曝光的内容,有涉及到吴亦凡的隐私,客观上也侵犯了吴亦凡的隐私权。


当然法律是不会保护抱着权利睡觉的人,民事侵权需要当事人主动起诉维权。吴亦凡工作室表示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三、刑事犯罪

强奸罪

如果吴亦凡有“迷奸”“诱奸”未成年女孩的行为,或者受害女孩虽然是自愿与吴亦凡发生X关系,但发生关系时,年龄没满14周岁,那吴亦凡也涉嫌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DNA等。都美竹称她手里有至少让吴亦凡吃十年牢饭的东西,具体证据我们还不得而知。就强奸罪而言,直接证据是需要及时提取和鉴定的。如今事情过去这么久,取证难度会非常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到底她手里掌握了什么证据,我们不得而知。

诽谤罪

如果都美竹为了达到贬损吴亦凡名誉的目的,故意捏造和散布关于吴亦凡的虚假事实,吴亦凡可以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诬告陷害罪

另外,如果都美竹报警谎称吴亦凡“迷奸”、“诱奸”未成年少女,而该情况并非事实,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美竹以贬损吴亦凡的声誉为要挟,捏造事实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条件,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实际没给到承诺的那么多,或者后续退还了钱款,只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吴秀波把陈昱霖送入牢房的前车之鉴,都小姐还是得小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地原则

我们都知道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但是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负罪,我国都是有管辖权的。


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量明星也不例外。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漏掉一个恶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我们静待法律来终结这场吃瓜大战。

做艺先做人,做人德为先。明星应该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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