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有几种方式?最常见的“妇有七出”是何意?服务了谁?

很多人都会有个错觉,认为在中国古代,丈夫可以三妻四妾,妻子却必须从一而终。要是哪天丈夫嫌弃妻子,可以轻轻松松用“一纸休书”把妻子给打发回娘家。

其实,这是影视作品给我们造成的假象,即使是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古代,离婚也没有那么容易。古人离婚虽然比不上现代这样方便,但也有一定约束的。准确地说,离婚自由的进步是阶段性的。

20世纪初期,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张唐代手书,考古学家将其命名为《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也就是一份离婚协议。这份《放妻书》篇幅很短,回忆了夫妻两人的婚姻生活,还说明了为何选择离婚。

这份“离婚协议”的出土,至少说明在唐代整个社会对于离婚是比较包容的,夫妻两人缘分已尽,那就和和气气地离婚,各过各的,何尝不是一件幸事。但是,这样宽松的社会氛围并没有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宋明理学兴起之后,离婚的规矩就越来越多。

离婚最常见的一条规矩就是“七出三不去”,“七出”是指七条名正言顺休妻的理由,最早记载于周礼: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这七条看上去好像确实挺有道理,但是细细一想,这对男性是不是太偏袒了?对女性是不是又太苛刻了?。

“无子去”,有没有孩子不是妻子一个人能决定的,要是男方有疾病,娶十个老婆也不会有小孩。不过这也不能苛求古人,现代医学才使人们了解生育的真相,古人哪懂这些。

“多言去”,到底说多少话才算是“多言”?如果有人存心想休妻,那么妻子说一两句闲话,他也有理由休妻。曾子特别孝顺后妈,让老婆给后妈蒸梨吃,结果他嫌老婆蒸的梨没熟,就把老婆给休了,曾子的老婆和谁说理去?

所以,“七出”的规矩明面上是合情合理,实际上,婚姻大权还是掌握在男性手中。但是,妻子的角色在一个家庭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能不对丈夫的行为有所约束。

在七出的基础上,理学家又补充了三种不能休妻的情形,叫“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权利稍稍有所保障。

第二种离婚的形式叫做“义绝”。恩断才会义绝,义绝是婚姻中出现的一种极端现象,唐律中首次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殴打、伤害、杀死另一方的家属的,两人必须离婚。这能理解,一方都触及刑事犯罪了,结下仇了,能不让离婚吗?

如果妻子并没有“七出”中的行为,两方也都不涉及刑事犯罪,同样是可以离婚的,这就是第三种“和离”。和和气气地离婚,跟现代的离婚已经相去不远。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就是和离的证据,两个人性格不合,婚姻不睦,丈夫大大方方写一个《放妻书》交给妻子。妻子拿了这张纸交给官府,官府会对两人的婚姻情况作出认定,认定为和离的,女方从此自由,可以再嫁。

随着律法的不断完善,宋代还有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的,妻子可以自愿改嫁。因为过去通信滞后,丈夫三年未归,人是死是活可能都难说,所以也别让妻子守空房了,该改嫁就改嫁吧。

虽然离婚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这都是方便男性的。古代女性要是觉得婚姻不如意,想离婚真的是难比登天。宋代才女李清照本来有一个如意郎君赵明诚,可惜赵郎君早亡,正值靖康之难,李清照便南下逃难,嫁给了张汝舟。

哪知这个张汝舟根本不爱李清照,他惦记的是李清照家里上千本的藏书和金石古董,一直想占为己有。李清照看穿了张汝舟的真面目,便想离婚,赶紧跳出苦海。

可是根据宋朝律法,女方只能在两种情况下离婚,第一,丈夫失联三年;第二,丈夫犯罪后被流放他处。这两条,张汝舟都不占,为了离婚,李清照坚决女告男,依律,婚可以离,但她必须坐牢。

在讲究封建等级观念的古代,子告父、妻告夫、民告官都会受到这样惩罚,因为违背了封建伦理道德。即使告得有理、告赢了,官府也不会提倡百姓去效仿。

就这样,李清照以一场牢狱之灾才换来了离婚自由。名门之后、一代才女尚且如此,没有娘家撑腰,没有社会参与的家庭妇女,面对不幸婚姻,恐怕只能一忍再忍了。

参考资料:《周礼》、《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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