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错

图片来自ERTAN


生活,并不像数学一样简单,相比之下,前者或许更加复杂,更加模糊,更加使人琢磨不透。人们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相同事物都会有着自己独到的的看法,但谁才是最正确的那个?想必谁也无法说清楚,但我认为,真正的正确,是不会为人所难,强迫令人接受的。

为什么我个人认为,真正的正确是不会强迫令人接受的呢?当立场、经验不同的时候,人们所深信的,就将截然不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加于他人的,不是正确,而只是傲慢。想想看,大家在这世上,行走无数日月,迎来一个又一个的明天 。当真正进入社会的那天,甚至在步入高中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脱离我们本身已有的交际圈,在舒适圈外寻找一位和自己完全契合的伙伴,堪比大海捞针。事实上,我们生活中现在的朋友,好朋友,也是彼此慢慢磨合而成的不是吗?我们又怎能说“我就是对的,你就是不对的”呢?

在一个没有真理的环境中,多数人就是真理。在两群人进行争执的时候,我可以说,“我们人多,所以我告诉你,你们是错的,我们是对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在文明社会中,人数永远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人数也不是用来定义对错与否的标准(采用人数甚至暴力压制竞争对手本身就是强迫他人,驱使他人在无奈之下服从于自己所想的行为)。甚至是否违法,都是可以进行商议的。再进一步追问,法律是健全的吗?当然不,即使到了现在,这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在不断的维护并修改他们的法律,致使法律不断的进步。像是美国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在造成严重宪政危机的斯科特案判决中,宪法“把黑人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剥夺。”这一条文。从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于1863年1月1日发表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宣布命令解放奴隶,所有奴隶正式成为自由人;1865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废除奴隶制度,给予黑人公民权利;1868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给予黑人美国公民身份。到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再到1965年8月6日,林登·贝恩斯·约翰逊总统在马丁·路德·金,拖动黑人平等投票权的民权领袖,的见证下,正式签署了《投票权法案》。这时候,黑人才真正意义的得到了作为美国公民的各项权利。随后,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发表了那篇震撼人心的演讲,《我有一个梦想》(I Have a Dream),以呼吁种族歧视在美国的终结,并宣召美国黑人的一切合法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未涉及选举权方面,为此,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 1870年在美国国会被通过。按理来说,美国黑人在1870年就应该获得选举权,却实则1965年。黑人被白人接受的过程十分漫长,现在的我们或许都知道,这世上有,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蓝种人(阿凡达)、红种人(其时常出现于初中历史考题)。大家彼此皮肤的颜色不同,只是上帝希望这世上更加五彩纷呈一些,并非为了让人们因肤色的不同而搞种族歧视。换言之,现在的我们都知道,种族歧视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同时,就在当下,种族歧视,也是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各项观念也会随之改变。 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巴洛克时期的典型代表作曲家,他的作品,就是17世纪的流行音乐。汪峰,中央音乐学院弦乐系毕业,他的摇滚乐,也一度在每个人的耳机中无数次回响。所谓对错,其实也就是一种流行。它们就像音乐一样,流行在属于他们的年代。而它们,也总在随着人们的认知而改变。其实,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客观的对与错,只要我们在生活中,彼此多加宽容理解,愿意认真冷静地听对方把话讲完,设身处地地为他人想一想,或许矛盾,就会不攻自破。

当他人不愿理解我们的时候,想一想,其实,无论我们自身是多么的完美,都无法,也不可能使所有人喜欢。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我们不是人民币。我们要做的,是坚守自我,无须去争论是非对错,用“一蓑烟雨任平生”的旷达笑对人生。


参考文献:

“List of amendment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kipedia, 31 May 2018, Web. 3 Jun 2018

Ps. 全文内容仅表达小蓝个人的所感所想。小蓝是这样想的,大家怎么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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