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再一次的对碰

最近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广泛受关注。

一篇为张扣扣辩护的辩护词火遍全网。

看过这篇文章的大都会感到全篇文采风扬、旁征博引、通古纵今、达情合理,作者干过检察官,后专职从事律师,看得出阅历丰富、才技双全。

令人遗憾地是通篇没有一个法条,几乎看不到法理,都是在说情、论述,所有这一切,只有一个目的,恳请法官刀下留情。

法官是人,理性人情兼俱,但法官的权利源于法律,对于一个触犯法律的被告人能请求法律放过他吗?能请求法外开恩吗?

换一个角度,估且假设法外开恩,来一起看看后续故事。

一是法律被突破。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无期以下都有严格的量刑标准,显然身上背三条人命的张扣扣不符合从轻量刑条件。

如果法院从轻量刑,就等于从法律层面支持复仇式杀人。复仇有理,杀人也就有理了,岂不荒谬?

二是复仇式朴素英雄主义横行。这便是复仇有理的恶果。只要社会舆论、常理人情得当,就可以为所欲为,造反有理,打着私力救济的旗号伤害他人,甚至草菅人命。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三是法大情大无需再争论,有理就是爷。法制社会、法制政府的基础是什么?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规范?法治与德治,法大还是情大?这本身在学术或实践中争论较热,但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在当前我国法制范畴内,每个公民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就应依法受到制裁,何况是剥夺了三条人命,何谈刀下留人?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弊端,不再一一赘述,放任开去,依法治国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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