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流派,法家(22)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依法治国”的“法治”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治体制。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做了探讨。


法家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来诱导人们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奖赏,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他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揽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进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在法家思想里,世界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世界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才能可大可远。


由于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是承袭荀子的性恶论,并且从经验层面观察人性的生理需求和实际行为,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完全不能期望其以礼乐化之,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


因此,帝王君主的角色,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治理国家,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作自由,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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