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二十六件事---合同之自由意志的保护

先说一下合同的重要性,《民法典》共计1260条,合同编共526条,占比超过40%。合同编不仅法条数量多,也是民法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只有两个人及以上才会产生关系,所以意思自治更多的是与他人协商的自治,而《民法典》对意思自治的保护就体现在对双方协商的结果的保护,也即对合同的保护。《民法典》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便还没有生效)。也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意思以法律强制效力。举一个例子就是,你买车车,定金交了合同也签了,4s店反悔了不想卖了,这时候你就可以要求4S店返还双倍定金或者要求4S店必须卖给你。


当然法律保护的重点不是双方意思而是双方的自由,所以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暴力等意思不自由的情形,则受欺诈、胁迫、暴力的乙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协议。


同时法律保护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自由是得不到保护的。比如月息两分的借款违背了法律规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包养协议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是不发生任何效力,而是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月息两分的借款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LPR的部分是无效,但是4倍LPR的利息还是可以支持的。再比如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效果是恢复到未签订合同时的状态,卖方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占有,同时合同无效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约定,比如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或者房屋价值的一部分。


所以,了解自由的界限至关重要,套用最近很火的一句,我们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言无耻的努力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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