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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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晚清官场镜像》第6章

“士绅”是一种政治、文化、社会身份,是一个社会阶层的概念。在清朝,成为绅最主要(但未必是人数最多)的途径是科举,获得生员以上功名而未获得官职者,被视为“正途”绅士。任过实缺的官员,因致仕、守制等原因居乡,则同时被视作“官”与“绅”。官员的父、祖等长辈通过封获得散阶者,因军功、劳绩等被保举获得官衔、顶戴者,也是绅。在清朝,尤其是太平天国战争以后,捐例大开,很多人通过捐监生、捐官衔进入士绅阶层,使士绅成为一个人数颇多的庞大群体

捐纳职衔的门槛本来就低,据说“四两银可买一从九职衔”,且假印照多。以当日的档案管理水平与技术条件,不可能一一检验数量巨大的低层官衔印照的真伪,杜凤治即使对某个绅士身份的真伪有怀疑,但除非涉及官司,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去查核。乡镇的“绅”当中肯定有不少是冒牌的,他们本人也未必清楚自己的士绅身份是真是假(有可能在捐纳或购买印照时被骗)。

士绅的政治、文化权力与宗族势力结合,使绅权在广东乡村地区具有稳固的基础。

清王朝能够平定咸、同年间的农民大起义,士绅阶层的支持是重要原因。

前面说过,广东士绅众多,但中下层士绅向上流动的途径不多,公局则为他们提供了掌握权力、提升社会名望的机会以及收入稳定的职位(局绅多有薪水、轿费等收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士绅,入局办事还有可能给局绅的家庭、宗族和个人带来额外利益,因此,公局这种非法定的权力机构获得了士绅的广泛支持。

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要靠文化权力和“武化权力”。在古代、近代中国的乡村,宗族、祭祀、教育、水利、救济、保甲等组织、机构也具有一定权力,但不是两者兼备,所行使的权力也只偏重于某个方面。而公局有州县官授权,有绅士担责任职,有常设机构,有办事制度,可征收局费作为日常运作的资源,而且公局几乎都有数目不等的武装人员,如更练、局丁,有时还拥有经过组织训练、人数更多、武器更好的常设或半常设的团练。这些条件,使公局虽无法定的地位,但得以成为真正具有权力和执行能力的基层权力机构,在州县官授权下具有一定的行政、征收、防卫、缉捕、司法等权力。

在多数情况下,官员以正途出身的“正绅”为依靠对象,尤其依靠公局局绅。

州县官也会注重去职后或身后之名。一般州县官虽难有机会进入皇朝的正史,但有可能在地方文献留下记录。而一个州县官在方志中的形象,基本上是由他与当地士绅,特别是与当地士绅领袖人物关系决定的。多数州县修志虽以州县官做挂名主持,但实际撰写的都是本地士绅,方志就反映了他们的集体记忆和评价。

州县官有时还得冒着一定风险支持地方士绅。同治十年八月,南海石湾士绅通过安良局报来一宗抢劫案,称拿获十余名“劫匪”,乃缉拿私盐扒船之巡丁。

杜凤治在得罪盐运使钟谦钧和得罪士绅之间面临着选择,他没有按照盐运使意思去做,肯定做过权衡:盐运使毕竟不是督、抚、藩、臬等“正经上司”,对自己仕途难起关键作用,得罪了大不了受些气。但如果按盐运使意思向士绅施压,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士绅不会接受,而南海的士绅盘根错节,背后的势力多大、何人会介入难以预测,一旦事情闹到不可收拾,自己有可能成为牺牲品。最聪明的办法是对士绅表示同情,再设法把这个案子推走,杜凤治做到了。在南海任上,杜凤治官做得比较稳,其中一个原因也是他善于处理官绅关系。

州县官经常会责令绅耆“交匪”,所交之“匪”很可能会被“就地正法”,所以,绝大多数“匪”不会自动投案。而既然是盗匪,必有一定拒捕能力,并非一般绅民可以轻易将其控制。日记很少记载绅耆是用什么办法把“匪”交出的,但相信部分是依靠公局团练的武力,部分或用欺骗手段,很多情况下所交出的“匪”只是犯有一般过失的贫穷乡民甚至是无辜者。

就算不能按绅士的意见把禀攻的盗匪正法,也可以用其他办法置其于死地。明之纲曾开列“匪单姓名”请求将尚未认供正法者速办,但杜凤治回复说如果疑犯挺刑不认供,就不可以将其处决,“惟有日日严磨磨死之一法”。 后来杜凤治查核明之纲所送盗匪名单,发现名单内的盗匪很多已经“病故”。 盗匪都是年轻力壮者,监禁以后纷纷病死,监禁条件恶劣是一个原因,而其中一部分估计是故意“磨”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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