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法: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裁判主旨

开发商虽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由于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案例索引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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