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我谈两点辩护意见:

1、原告出具的我的借条,我先说明一下,当时原告要我的银行卡号,说给老张(第一被告张保定)转30万元,我收到这笔款后不知道怎样给原告出具手续,原告说你就给打个借条吧!我糊里糊涂就给打了个借条。后来我才搞清这钱是原告给欣欣佳园办理土地开发手续不成而退还给张保定的。我于是找过原告要求变更借款手续(把借款手续变成收款手续),原告几次都说借条没带在身边,以后工程结算时一块算吧。所以说被告借原告30万元这本来就不符合事实,是我的大意和失误造成的。

2、借条上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4月1日,至今已过去尽十个年头 ,期间,原告没有一次向我追问过借款的事,所以这也早已超过了法定的借款时效。

综上,原告诉被告30万元借款一事,既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更与事实不符。所以,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被告以公道。

当否

被告刘宗堂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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