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9

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是否应当予以确认?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3、双方约定支付“分手费”是否为民间借贷?

分手费,是现在经常听到的。那么,分手费是否算民间借贷呢?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当事人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接受“分手费”的对方当事人归还本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4、依据赌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赌债并非民间借贷,如果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5、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是否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其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的,遵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双方的争议。

你可能感兴趣的:(201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