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居士持戒护法之道(下)

(三)如何正确对待现出家相者如同犯戒的行为?

  我们再仔细研析《大般涅槃经·如来性品第四》中,佛陀对参会的迦叶菩萨说:“迦叶,若声闻僧中,有假名僧,有真实僧,有和合僧。若持戒、破戒,于是众中,等应供养、恭敬、礼拜。是优婆塞以肉眼故不能分别,喻如彼人不能分别雪山甘药。谁是持戒、谁是破戒、谁是真僧、谁是假僧。有天眼者,乃能分别。迦叶,若优婆塞知是比丘是破戒人,不应给施礼拜、供养。若知是人受畜八法,亦复不应给施所须礼拜、供养。若于僧中有破戒者。不应以被袈裟因缘恭敬、礼拜。”

  这里,佛陀明明说得很清楚,普通优婆塞信众,没有什么修证水平,肉眼凡胎,又不可能以白衣居士的身分,完全透彻地了解出家僧的戒律及其开遮持犯的细则,就好比一般人搞不清真药假药一样,不能分别僧众的破戒、持戒,修为的真假,只有证得天眼的实力,才能分别。如果一个有相应修证水平的居士,甚至能有天眼通,“若有十方无量无边诸佛世界,所有形貌、色像、光明,若粗若细、若近若远,菩萨天眼一切悉见。照了分别善解善见,亦见其中所有众生生诸趣者。除无色天,其余业行生死相续,若业业果分别诸根,悉知无遗。若于十方无量无边诸佛世尊,所有庄严净妙国土悉见无余。”(《大方等大集经》)则能切实看透一名比丘破戒,那就不必恭敬礼拜他了。这里说明,只有修证到某一程度,具备天眼通的居士,身入圣流,方能看穿因果,能判断出一位出家人到底是特殊因缘示现,还是真破戒毁犯,不可救药。

  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某些出家人的言行举止不符合我们所知的戒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正常情理,甚至不符合国家法律,但作为普通居士,仍然不能随意指陈其过,好比不能随便未经刑事侦讯和法庭审判,随便判定其他普通平民的罪错一样。这其中原因有二:

  其一,肉眼凡胎的普通居士,有时无法分别某人的行为,是不是像清末民国间妙善法师那样用明显有违正常礼法的方法,以其神力为妇女治病。或如南宋道济法师一样,作出非常的示现。

  其二,有些出家人的确道德败坏,不持戒律,甚至有妻有子,装作出家人,实非比丘。但其能讲说佛法,树立形象,导人觉悟,这样的有过失甚至假比丘,在适当的环境下是不宜说其过失的。因为佛法难闻,此等人虽然自己修行不严谨,但其言语出自佛经,无有错谬,可导人向善,甚至使其他宿世今生与他有缘的普通人因为他的说法、示现而信仰佛教,甚至走上修学佛法的道路,开启了善根慧命,那么就不宜说其过失。这并非为了维护此破戒假比丘,而是为了利益众生,不使无福众生失去这尚可听闻佛法的因缘。我们不能依止这类破戒假僧众为师,但也不能破坏那些初发心之人的善根慧命!

  那么,作为具缚凡夫、业障深重的普通居士,由于根本不可能完全究竟地了解出家僧团的戒律,不知道其间“开遮持犯”的要领,对僧侣的行为说三道四,难免近于“外行指导内行”,也不知道自己看到的,是真破戒比丘,还是一时应缘的方便示现,而在现实中,难免看到某些僧侣形相者的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行为,作为居士,确实也应该承担护持佛法的责任,那应该怎样做?

  我们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告知于某时某地看到某位现出家相者的某种行为,具体如何审察、判论和处置的权限,在于政府相关部门;而非自以为是地存有纠察、检举、呵斥的心态,妄指其罪、请求惩治。

  我们可以向相关僧团组织反映情况,告知相关僧团组织于某时某地看到某位现出家相者的某种行为,具体如何审察、判论和处置的权限,在于僧团组织。而非自以为是地存有纠察、检举、呵斥的心态,妄指其罪、请求惩治。

  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和僧团明确判定和处置的某些犯戒出家人,则新闻记者将具体人事之过程、结果告诸大众,不算犯错。若非新闻记者,负有揭发报道真相的职责,亦非为新闻单位提供线索以揭发真相之行为,仅是随意翻陈旧史人事,则不属于上述任何护法正当行为。倒像村野粗妇间的闲聊,这样明显有讥扬性质的闲聊,无疑是在毫不带任何社会责任感的轻率评议僧人,明显是有碍于佛教的社会形象的。我们要知道自己在末法时代七众弟子中只是一个普通优婆塞,不可狂妄自大。要守好居士本分,要遵守佛对居士的基本教诫,修好自己,这才是理智的守戒修行。

  世间国族的一切价值终是短暂一时,而传播佛教,以拯救开启一切众生的善根慧命的世间国族的一切价值终是短暂一时,而传播佛教,以拯救开启一切众生的善根慧命的事业是永恒常存。只要此人切实履行了作为出家人必要履行的宣传佛法的责任,那作为一位凡夫白衣居士就不可以贸然狭隘的世间价值观和律法来随意定罪。这不是说要违背国家法律和世间正常道德伦理价值观,而是明辨正误,避免自己拘囿于我执和法执,自以为是地站到道德高地上,自居正义,指陈僧过,结果却是破坏了众生善根慧命。其间关键在于,这个人是否真正地承担了一位出家僧应该承担的,传播佛教的责任!因此作为一名普通居士,平常要多反思自己有什么功德修行,是应该严格自修,还是应该去纠举、呵责他人之过。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向相关政府部门,向僧团组织反映情况时,不可有意预存有纠察、举报、谴责甚至惩罚的心态,而要如《大般涅槃经·寿命品第一》中佛陀所说“毁谤正法及一阐提,或有杀生乃至邪见及故犯禁,我于是等悉生悲心,同于子想如罗睺罗。”无论什么身分,什么样的修行水平,只要未成佛,都是要经历一个过程,所谓“信不退、行不退、念不退”,实在是相当难得,然而毕竟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能成佛,因此对于一切种种,都要生起慈悲之心,如同爱护自己的儿女一样,这样的心行,才是依佛所说修行,要有这样的知见和心量,加上恰当的行动,才能于此末法时期,以一普通业障凡夫居士的身分,切实履行护持佛法的责任。也唯有这样,我们才算是正确认清我们自己,合理地实行了居士护持三宝的责任,而不会违背佛陀对居士的教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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