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号码是遗产吗?

电话号码是遗产吗?

于伏海

据悉,某地一男子母亲去世,他希望继承母亲的手机电话号码,于是就向电信部门提出了过户申请,电信部门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

那么,该男子能否继承母亲的电话号码呢?他要求电信部门将母亲身前的电话号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否合理?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得判断公民身前使用的电话号码属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很明显,手机号不属于本法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也不属于第二项里面的房屋和储蓄。那是不是可以将手机号看作是公民的生活用品呢?我认为是是可以的。但是,一般而言,生活用品应该指的是有形的物质,比如电视机。

无形的物质能不能成为遗产呢?比如一个公民去世后,登记在该公民名下的电表卡里还有500度电,我们都知道,电是无形的物质,继承人可以不可以继承这500度电,我认为是可以的,如何继承?一种方法是可以将电费折算成金钱,由电力部门将折算后的金钱支付给继承人;一种方法是可以将电表卡过户到继承人名下,让继承人使用这五百度电。电力部门能否将电表卡从死者过户给死者的继承人,这就跟电信部门能否将电话号码从死者过户给死者的继承人是同样的问题了。之所以列举这个例子,是先希望说明无形的物质也是可以作为财产来继承的。所以,生活用品,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看作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

电话号码是一串数字,跟一般意义上的有形物质不一样,一般意义上的有形物质,都有长宽高,会占用空间,有体积;而电话号码,没有长宽高,不会占用空间,没有体积,所以,电话号码不同于一般而言的有形物质。

但是,电话号码也跟无形物质不太一样,一般意义上的无形物质,人们看不着甚至摸不着,比如空气,比如电磁波,,谁也看不见电电磁波更摸不着电磁波;或许人们可以摸得着电,不过要触摸到电这种物质,必须有导电体,比如电线,比如插座,用手摸一下插座插孔,会触电,甚至会触电而死,实际上这并不是说你就如同摸到电视机这种有形物质一样摸到了电,而只是电流传导你的身体里,这种“摸得着”跟摸电视机摸书本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没有导电体,人们永远也摸不着电,人们摸得着的只是导电体,但是电一定是真实存在的物质,摸电视机摸沙发,不需要任何介质,直接触摸,就可以摸得到。

电话号码这类物质,人们可以看得到,比如张三给李四打电话,李四的手机或者电话机上会出现张三的电话号,不但可以看的到,如果写在纸上,比如写在电信服务合同里,人们也是可以摸得着的,所以,电话号码也不同于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无质。

不管是有形物质还是无形无质,在数字时代的今天,电话号码确实是真实存在的,就跟水、空气、食物和衣服一样成为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必需品。

电信机构提供电话通信服务,都会跟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里都会约定一个电话号码,一经双方签字,这个电话号码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表面看来就归用户了,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电信机构就不能中断这个号码的呼入和呼出等各项功能。因此,我认为电话号码既可以看作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生活用品,也可以看作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上述法条第七项),甚至有很多人通过电话承揽各种业务,比如保险业务员将电话号公布在网络里或者印在名片里,这样就可以让需要买保险的人找到他,因此,从这点上来看,电话号类似于某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既然是生产资料,那也具有遗产的属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属于死者的遗产。

有很多人会说,电信用户跟电信机构只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不是电话号码买卖关系,提供电话号码,只是电信服务的一项内容,并不是电信部门将这个电话号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了用户,电话号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电信机构,电信机构通过这个电信号码作为服务载体提供电信服务,当然,电信机构通过电信号码提供电信服务,也可以说明电信号码的使用权也不完全归电信用户,至少是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权属于双方的。电信部门用电话号码提供电信服务,用户用电话号码接受电信服务。不管是提供方还是接受方,都是使用这个电话号码的行为。

这种说法对不对呢?我认为有一定道理,但是,即便如此,也并不能阻却电话号码的遗产性质,因为不管电话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终究改变不了电话号码对用户来说属于用户生活必需品的这一客观存在。

至于有人说电信部门也不具有电话号码的所有权,电话号码属于公共资源,就如同用于无线电广播等的长波中波短波等频段属于公共资源一样,由国家将电话号码这种公共资源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给电信机构,再由电信机构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电话号码的各项内容约定在电信服务合同里,因此,也不应把电话号码看作是遗产,这种观点当然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仍然改变不了电话号码对用户来说成为生活必须品这一客观存在。

当然,如果用户和电信机构在合同里约定:用户去世后,电信服务合同终止,电话号码由电信部门收回,用户的继承人不得主张继承。那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如果去世,其继承人就无权要求继承电话号码了,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死者的继承人也只能遵照执行死者身前签字的合同。

如果电信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继承人不得继承电话号码的内容,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电信条例等法规也未禁止人们继承电话号码,因此,在既无合同上的障碍也无法律上的障碍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继承电话号码。如果电信部门不予配合,拒绝将电话号码过户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继承人可以继承电话号码,并判决电信机构将电话号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并为继承人通过此号码提供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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