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金三下的财务伤悲

编者按: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后,企业面临的检查风险一帆更比一帆高,不仅是大数据筛选案件的准确度有了全面提升,所有财务人员的信息也会在金三系统中留下痕迹,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成为一个棘手的话题,千万别因为别人的错误误当替罪羊。


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资金回流,通过支付开票费、账面挂账等方式,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进行偷税,这个案件从定性来说毫无争议,因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想给大家分享的,就是这个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面临企业被查的情况下,税务局约谈时的沟通技巧是撇清自己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你没有参与企业相关的违法行为,这一步骤极为重要,因为涉嫌与否很大程度上在于个人的陈述与税务机关的办案经验,如果税务机关通过与你约谈认定你参与了该事项,就会把你按照当事人确定,所取得的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如果认为你仅是依照老板命令执行相关事项,与违法事项无关,你所陈述的内容将会作为证人证言入档,这一个简单的差距直接决定了你是否会被移送至公安部门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税务局拿到总局推送的案件后,做了简单的查前分析,初步认定企业有偷税嫌疑,后来税务局调取了企业账簿,对进销项进行比对分析,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部分人员,其中有一个出纳在接受调查时除了陈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之外还陈述了诸多公司内控管理的失控,他的初衷是为了阐述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内控失控,而与财务部门无关,但就是这些无关的陈述,使得税务机关掌握了该企业其他“擅自设置内账以及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等行为,这些都是判定偷税行为的直接证据,因为从该出纳的陈述中,税务机关认定了该公司的偷税行为有主观故意,并且主要目的是蒙蔽税务机关查证,最终结果也是为了隐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以这个案件税务局最终下达的处理决定书是判定偷税,并且认定这个出纳有参与相关事项的嫌疑,因数额较大,税务机关将法人、财务负责人甚至是这个出纳都移送了公安。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证据,证人证言是指税务机关对与案件相关人员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当事人以书面证言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二,税务机关通过询问方式制作的询问笔录;而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辩解。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自述材料,第二,陈述、申辩笔录。

很显然,这个出纳的言辞让税务机关误以为他是案件当事人,不管税务机关的这项决定是否合理,不可否认的是出纳人员的言辞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自己给自己挖的坑,怪不得旁人

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普通人,遇到检察人员掏出检查证一脸严肃的让配合调查时就已经蒙了,基本上是想起什么就说什么,口不择言也是常态,该如何规避这项风险呢?

我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一个小口诀,朗朗上口,希望可以帮到你:

面临检查不可怕,知己知彼防住他;

进门先要检查证,否则报警别理他;

询问事项当心听,不懂可以请教他;

回答之前请三思,思人思事思前因;

调查切记说真话,谎话胡编有责任;

一答日常工作事,前前后后说仔细;

二答缘由摆事实,自己只是执行人;

三答岗责分甲乙,莫要背负他人论;

四说恭恭敬敬言,完全配合调查人;

若问此事有何干,只言听从老板言;

若依此法来申辩,罪事离你千万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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