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所购的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如今,年轻人的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宽松,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一旦恋爱关系结束,双方所购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呢?

下边,从不同的角度做以分析:

1.恋爱期间 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即便是在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裁判要旨: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4.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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