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石材招标中甲方吃的哑巴亏

最近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个甲方组织了一次石材招标,采用最低中标价法,投标保证金25万元,评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选取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投标价1000万元,第二中标人投标价1200万,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250元。
评标公示期最后一天的下午,第三中标候选人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投诉函,投诉的内容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缺少投标保证金递交函,而招标文件规定这是实质性响应的内容,缺少的话需作废标处理。
监管机构复查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后,发现投诉内容是属实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确缺少投标保证金递交函。
监管机构感到棘手,但还是提醒投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需进行对甲方质疑的前置手续后才能进行投诉。先把这个皮球踢给甲方了。
监管机构肯定明白其实这个投诉是非常有问题的,按照常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其他单位是不可能知道的,第三中标候选人当然不可能知道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缺少投标保证金递交函。
第三中标候选人知道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内容只有通过两个途径:第一个是参与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甲方、招标代理、监管机构、公证等人员透露;第二个就是第三中标候选人与第一中标候选人串通投标。无论哪个途径,都可认定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投诉的证明材料。
我的分析是,在评标的过程中,评委会和其他人肯定没有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缺少表格这个情况,理论上不会有人发现了但是当时不说,反而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把这情况透露给第三中标候选人,要是这样,这人就太可怕了,而且这样做的潜在风险很大。所以可以认为,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串通投标,否则没法解释第三中标候选人知道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内容的事情。
另外一个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投诉成功--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则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则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最大的获利者。这也是以往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最多的原因所在。这次却是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投诉,即使投诉成功了,获利的也不是它,难道它想做雷锋又或者它跟第一中标人有仇,纯粹损人不利己----这些事情是不会发生在追逐利润的施工单位身上的,唯一的解释是第三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也是串通投标。
总的来说就是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都是串通的。当然这个结论是我通过上述的事实推断出来的,真相如何还需要证据支持。
我们再去看一下上面三家单位的报价,就可以理出:如果第一中标人被废,第二中标人中标,总价就被抬高了200万,就算第一中标人和第三中标人被认定为串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也就损失50万而已,一来一去尽赚了150万,而且投标保证金不一定会被扣。这绝对是一笔划算的买卖,施工单位的确是精心谋划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的确,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以这个理由驳回第三中标人的投诉,那是否就等于招标人敢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中标人呢 ?
肯定不敢,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确是有问题的。你可以驳回第三中标人的投诉,但你不能保证其他利害关系人继续投诉。甲方硬要拉第一中标候选人人签合同,有可能会被人认为甲方的工作人员与第一中标候选人有猫腻,谁愿意挑这个担子?
看起来,甲方的唯一选择就是废掉第一中标候选人,去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签合同,这个哑巴亏甲方是吃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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