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7 *2观念 世界观价值观作为智慧是逻辑的产物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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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喻里,火和太阳之间,类比人从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三观,未经审视的意见,和知识(智慧)之间的关系。
而从洞穴的火光下走到太阳下来,就是从意见或偏见在上升中来到知识和智慧之中。
走出这一步需要什么条件?这一步就是从自身有限的经验,进到一种普遍性的审视。怎么做到这一点?普遍性的知识首先需要对于某种理想的东西的审视。理想的东西从哪里得到?灵魂作为统一的东西,它是理想的。

2
善是逻各斯本身凭借着辩证的力量而达到的那种知识。
可是逻辑本身是为人的反思的探索里所揭示出来的东西,虽然它本体上在先,但是在被人所认知之先没法受到有意识的运用:在实践领域。
认知领域里,人的知性是决定于语言中判断中的逻辑机能。而语言是人潜移默化接受下来的东西,是文化的东西。我们并不以对于语言的判断中的逻辑机能的原因的审视作为如此这般运用语言的前提。这里不需要以对作为原因的东西的审视为作为结果的东西的使用的前提。

在亚里士多德揭示出三段论之先,人类的日常生活中没有对于这种形式的推理的普遍的有意识地运用。在弗雷格的概念文字之后,数理逻辑才开始被研究,才带来之后数理逻辑的发展和运用。不然,计算机的发明就是不可能的。或者社会生活中的人权理念,天赋人权,但是在人类把它作为宪法在宪政中确立下来,它才是现实的做出来的东西,是实现的现行的制度文化的东西。不然它还只是一种思想而非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

在人自身所造就的这个人的世界里,逻辑虽然是一种本体上在先的东西,作为可能性一切逻辑都是先天的。但是对于人的实践,可能性是不够的。要把东西做出来就要基于相应的逻辑的概念的具有。因此,逻辑在本体上的存在是不够的。对于人类世界,重要的是要通过运用它把如此这般的东西做出来。而运用它首先需要认识它。在认识中揭示本体上先天的逻辑就是人类生活中关键的一步,知识问题的一步。它也就是智慧所在。
因此,苏格拉底的善,作为最大的知识问题,指出一种绝对原则的真理,这真理不是静态的知识殿堂中的某个位置,而是实践中对于逻各斯本身的认识上的无限的探索,所指出的逻各斯的理想或其终极的东西的这么一个位置。它只是一个理想。在具体的东西的实践里,譬如理想城邦中的哲人王的统治,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大体上说已经达成的制度的谋划间协调统一的城邦。但是,这里善作为逻各斯的理想,任何既有的逻各斯都是暂时的,任何新进一步,揭示出来的逻各斯都是全然一新的东西。所以,这里就谈不上一种基本或大体上达成的逻各斯的理想。

逻各斯就是人对于既有的理念或观念的进一步审视的产物。一种逻辑总是有其特定的关注。达成对于人的世界种种东西的某种程度的解释。逻辑的进一步深入,总是在于能够达成更普遍的解释,以及,实践中更有力或有效的运用。它涉及人的想象力,开创有想象力的未来。
逻辑和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总是作为运用中的原则,为自然现象所遵从。只是人类对它认识到它或不认识到它。但是,逻辑于人,以人类生活中的想说和做而非自然现象(运动)为载体。自然现象对于自然法则的服从不以自然现象对于自然法则的认知,以及有意识地遵从规则为条件。自然法则无知不觉,它是非生命无意识的单纯的客体。恰恰是这种作为单纯的客体是自然现象无知不觉却恰好总是合乎自然法则地运动的条件。自然现象一旦具有自我意识,它的任何行动将使得自身的活动脱离或偏离自然法则的规定性。而这正是生命个体的活动中所突出的情况。这时强调的是其作为主体的一面。强调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节制欲望。欲望处于必然律之中,是一种近乎自然法则的规定性。在人这里,自然法则并不直接决定人的行动,总是具有一个理性的审查,两者冲突时,就存在一个内在的张力。使得必然律并不顺畅地表达于人的行动支配人的行动。理性在此具有审查官的角色,它在位置上高于欲望。决定人的行动。

人对于自然法则的探究,科学的工作,带来人可以有意识地利用自然法则创造某种自然法则显著地发生现象中的作用的条件达成基于这种作用之上合乎人的需要的东西。自然法则在此是第二的,第一或整体上的是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类似于经济里的市场导向。技术的发展总是以服务人为导向。
而人对于逻各斯的探究,带来的是人类世界的观念或理念的变迁。古代的整体主义的理想城邦,近代的人权立宪的国家的形式,它是个体主义的,这些变化都是基于逻各斯的不同带来理念的不同,或者说思想的不同,价值观世界观的不同。人的三观的基础是逻辑,它们是逻辑对象。如果把它们看作关于世界的思想,那么是某种理想的东西。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其根本是逻辑为对象奠基,逻辑给出对象

类比认知中的逻辑对象,数和真,实践中的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东西,作为逻各斯的产物。人的世界,人所造就的东西,总是关于某种目的所造就出来的东西。而目的的自觉,在于目的基于某种原则给出来,这种原则就是逻辑。
人权就是一种逻辑。它产生出天赋人权的实践的近代宪政的体制。
这里的目的,是在一种普遍原则或绝对原则而言的城邦,社会,或灵魂这种对象。某种绝对的对象。或者死亡问题里人生的意义问题的考虑。

人权宣言的立宪实践,造就的近代社会,就是一种理念在先。近代国家可以看作这种宪政理念的产物。宪政体制就是其本质。
类比逻辑对象,可以为逻辑所谓述。而非一般语言的句子中,概念只能在性质而非本质上把捉对象。性质是偶然性的刻画,本质是必然性的刻画。某物之为某物的东西的把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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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在苏格拉底也类似正义作为产生总是好的结果的东西,它也是一种功用中逻辑位置的指出而非其内涵的谈论。其内涵则是进一步的考察所要考虑的东西。
就像认知中先指出这是一个人,然后才进一步考察其种种情况

实践的本质是理念在先,并且这理念作为做出来的东西的摹本,本质。而理念产生于逻各斯。善则是指出一种逻各斯的理想,在理念中突出逻各斯的作用。理念就是逻各斯的产物。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数的情况,可以为逻辑所谓述。而真则自身作为逻辑。
实践中的理念,就是在一种逻各斯的践行所要造就的理想的东西。理想城邦,灵魂,在苏格拉底就是一种整体主义的统一而言的理想的东西。智慧通过理性对于欲望的统治,和正义,就是一种逻各斯。整体主义就是一种逻各斯。而善,还在这种特定的逻各斯之先。它指出的是无论何种逻各斯,它们达成统一的要求。这时,善,智慧,还只是一种要求而非其实现的内涵或方法。

这点可以和语言游戏的语法类比。语法可以作为一种意义理解的要求指出来,但是具体的内涵,则并非先天的逻辑,而是总要置于语言游戏的语境考察和领会里给出。是经验的东西。

理念的两种用法。一种是椅子的理念在先于造一把椅子的实践,先于造出来的具体的椅子。或者三角形的理念先于画出来的一个三角形。另一种,是几何中作推理时。从作为假设的理念作运用下降到结论的东西。比如:三角形的内角和为180度。三角形理念作为假设,在两种运用里是不同的。前者是经验的偶然,后者是从假设的理念到结果的理念,而非下降到偶然。

洞喻里的上升的发生如何发生的?大概要以人对于原因的探究为条件。并且,不仅只是平面化的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探究,这是经验判断的工作。
在认知领域,对于经验的原因的探究,是科学的工作,探究现象的运动和变化中总是服从的自然法则。
在实践领域,对于看到的东西的原因的探究,引向客观的事物;对于做出来的东西的理解的要求,引向可知的人所考虑的东西,理念的东西。而对于理念的东西的原因或来源的探究,则揭示出它作为逻各斯的产物。而善,指出逻各斯的探索的要求,它可以看作一个超越性的统一的要求。统一的一的要求产生出逻各斯的探究的实践,它产生出种种逻各斯。这就是哲学史。

逻各斯是认识或理解做出来的东西的条件,也是做某件事情的条件。前者还是理解问题。是文化制度的认知。后者则指向文化制度的原因的东西,它源于人对于逻各斯的思想探索和发现,作为其结果。

善的问题,类似w在语言游戏里的一个例子,写一个数列的教学里,学着写出下一步。那也是一个开放性的思想实验。要能有根据地写出下一步,还是需要语境中给出更多的东西,关于遵从规则的东西。不然,就还只是一个对于遵从规则的开放性的设想,还不是理解

理解需要语境中的共识,文化制度,作为语法考察的基础。善作为了解正义的前提,它就是那超越性的统一的一的要求。这统一的一的要求作为辩证法中逻各斯的探究的根据。就像天上飞的风筝那根被牵引在地上的线。

洞喻里,解除了约束的人,看到更多的东西,会痛苦。这里,影子和事物同时被给予出来,它们是根本不同的东西,理解两者就需要把事物看着影子的原因,从而处理两者的关系的统一。在此之前,会对于同时看到影子和事物的交杂由于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知识逻辑的知识而难以处理两者的统一,而痛苦。这种痛苦是客观的原因产生出来的,它更难处理或忍受甚于人处于约束之中只能看到影子。所以人可能削足适履放弃真而退回到影子的世界中去,换取认知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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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首先是根本不同的东西的接受,先于和已知的东西的关系的处理。然后来考虑两者的关系,统一。即使还不能通过一种关系统一它们,也接受这种张力,而不否定事实的复杂性,不退回到不承认新发见的根本不同的东西。
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逻辑关系,恰恰是更完整的真实,更近于真实。
从影子到事物,到事物的理念。最后从作为假设的理念上升到其运用的绝对原理。这是一个新的超越性的东西的发见的过程。它们处于逻辑联系中构成了这个世界的真实。

从事物到理念,从做出来的东西到理念,是理解。而理念2在于科学和数学的情况中向下运用的情况。理念1,指的是人类社会现象中的三观的东西。智慧 理性和正义,就是世界观价值观的东西。从它们(理念2)作为假设上升到其运用的绝对原理,就是探究人的观念的根据。这就要求把人的观念落到逻辑上。它们作为逻辑的东西。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可以为逻辑所本质地谓述或刻画的对象。这里的观念也是逻辑所构造出来的东西。

逻辑在先,由逻辑给出一个理想的东西其摹本的理念。理想的东西的刻画,就是逻辑本身。逻辑就是理想的东西的本质,它就是理念的定义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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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有自己的三观。我们运用它们往下产生具体的逻辑价值判断。
但是,审视它们,经常只是经验的产物。它们可能只是决定于自身偶然的经验,并且自身只是一种随意的偶然。偶然的必然带来的还是偶然的结果。
联系w的写出一个数列的下一步的教学游戏。这是一个在遵从规则上保持开放性的例子。任何遵从规则的设想在此只是设想,而非理解。
人的三观经常只是从经验出发,并且作为主观随意的设想。一种设想可以满足有限经验的解释,但是不能由于它就断言它就是对于无限的东西的理解,或者说作为关于无限的东西的绝对原理。
苏格拉底达成三观的方法,是辩证法,逻各斯基于辩证的力量而达到的那种知识。这就是善的理念。
善一方面作为统一的要求,另一方面就其内涵而言,落实到整体的东西的观念上。三观。而达成观念的方法,不是基于经验出发做解释,并把这有限经验的解释没有根据地挪用到无限的东西的理解上。摒弃这种不合法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产生的方法。而另外从思辨或辩证出发,来审视有限的经验。
对于经验的审视,需要逻辑资源。这里是反思,反思的根据是既有的逻辑。有什么样的逻辑,就有相应的三观。观念在此就可能性而言受到逻各斯的传统所决定。
由此,逻各斯就是决定性的东西。对于逻各斯的审视,作为思想上的探索发见,决定着观念史的演进。
观念之于逻各斯,类比弗雷格的作为逻辑对象的比如数之于逻辑:逻辑对象为逻辑所谓述。观念也是这样作为逻各斯的产物。

逻各斯的给出才是最先的。其认识源于人的求知冲动或爱智慧。它类似于写出给出数列的下一步的游戏。
有限的东西的归纳,不能看作整体的归纳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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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就是原因的探究。原因的东西对于结果的东西而言是在先的本体。

并且,这原因归于结果的好并且自身是好的。结果的好对自身提出自我审视的要求,本身是好的则是基于这种自我审视提出协调统一的要求,探究一个一,它能统一起结果的东西。这首先是认识本体上在先的善。一种逻辑可能性的东西。这其实就是逻各斯的发见,而事物作为以逻各斯为本质所构造的东西。它以逻各斯为理念,作为以逻各斯为摹本的东西。如果它是理想的,就是理念通过践行把自身做出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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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有限的经验,和关于无限的东西的谈论。混淆两者的逻辑,没有根据地直接把前者的逻辑泛化使用,用作后者的逻辑,使得无限的东西只是作为有限经验的如此这般的重复。联系w的写出一个数列的下一步,仅仅从这个给出数列本身出发,经验中的一种遵从规则的设想还仅仅是设想而非理解。有限的经验,和无限的东西,譬如世界观价值观,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从前者给出后者的逻辑,是没有根据的设想。按w,是本质主义的哲学病。
无限的东西,世界观价值观,它们不是事物在先,而是逻辑在先。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它可以为逻辑所谓述。并且是本质上的谓述或意谓相等的关系的谓述。世界观不是从经验产生出来的,而是根据逻辑给出来的东西。经验只是作为一种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意义上,作为质料的潜能,对于逻辑有贡献。它只提出想象力的运用的要求,却不对于逻各斯的内涵负责。语法不对实在负责。过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

所以问题focus到逻各斯本身来。辩证法为设想提供论证或证伪。辩证法还提供设想的正面的线索么?
后者似乎要回到人的需要本身来。善始终是关乎人的需要的实践。死亡问题就是典型的情况。在死亡审视里,人总是基于自身的需要的满足来对于事物作出判断。自身需要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
自身的需要,在这里也是富于逻辑的东西。从欲望的基本而合法的满足,到理性的上升。从欲望、生存,到自我探索,及其产物的存在诉求。联系马斯洛的需求的层次的模型。这里层次的上升就是善若引领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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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对象 事物,是现象中给出来,指出其存在。某物存在的断言是现象中给出某物所带来的知识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比如还可以指出其种种性质,经验。
而理想的东西,比如上帝的存在,是另一种情况。它基于逻辑必然存在,但是并没有现实中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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