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与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涉及到巨额资金投入及建筑物使用者的生命安全等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设定了相应的程序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招投标。

实践中,因违反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而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的。

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四、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其具体情况对应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

一、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是指:若建设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上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的。

是指:若建设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而中标无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的,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是指: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或竞标,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24条 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四、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部分无效。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23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31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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