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核心——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大部分劳动争议中都会涉及的事项,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内容,很多人也都知道“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基本规则。但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其实这个月工资标准怎么算,还是很有讲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定中,有“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说法,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则总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

下面这些案例,就体现了这些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或争议。

案例1:

骆某为某超市营业员。2017年,骆某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在涉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时,因不服仲裁裁决和一、二审判决,骆某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据法院审理查实,骆某前十二个月工资构成主要为基础工资、超时工资、其他补贴、绩效奖金等,平均为3500元/月,剔除各项扣除后,实际领取工资合计40843元,平均3403.59元/月。

法院一审、二审均以3403.59元作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高院再审最终判决认为,计算平均工资剔除各项扣除不当,予以纠正。据高院计算,骆某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为42300元,平均3525元/月。

评析:

该案焦点其实为前十二个月工资是按照应发工资算,还是按照实发工资算。所谓应发工资,就是在剔除各项社保扣除、个税之前的工资;而所谓实发工资是扣除社保缴费、个税之后实际拿到手的工资。

关于这一点,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月工资即为应发工资,既包括社保、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各类奖金、津补贴。

案例2:

周某与2010年8月23日入职某公司,2013年10月因病未再回公司,2014年被认定患职业病。劳资双方后因相关待遇发生争议,其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确定。

因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周某病休且无工资发放凭据,法院认定前十二个月工资应按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水平确定,据此计算平均工资为3239元/月。

但周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月、2013年2月分别只出勤16天和6天,工资分别为1926元、649元,这两个月的工资因缺勤原因明显偏低,不代表正常情况下的月薪水平,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

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观点,剔除明显偏低的两个月工资后,计算的平均工资为3743元。

评析:

该案焦点在于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如果遇到某个月份工资因为特殊情况明显偏低,不能代表正常情况下月薪标准时,是否应该在计算时予以剔除。对此,法院从立法目的出发做出了肯定的判决。

案例3:

王某为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随即提起仲裁申请,后因对补偿金金额不满又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05元,而仲裁认定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89元。

经法院查实,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差额主要为加班工资部分。对此,法院判决认为,经济补偿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础,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此最终认定王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89元。

评析:

该案焦点主要为前十二个月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工资。对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不包含的,主要依据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此处并未提及加班工资。而认为应该包含的,其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则去掉了“正常生产情况下”这一描述。

在实践中,各地也都有各地的判决标准,如四川、云南、浙江、上海等地,在计算时都剔除了加班工资,而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则都支持前十二个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案例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外,对于前十二个月工资的计算确认也还会遇到不少其他问题。因此,劳动者在争取权益时,首先要明确前十二个月工资的概念,即正常情况下的应发工资;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则是证据问题,很多时候双方对工资标准各有主张,这时候谁的证据硬自然就认谁主张的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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