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3

传习录(卷中)




【一三五】良知即天理

来书云: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为二矣。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是皆所谓理也。是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此告子义外之说,孟子之所深辟也。「务外遗内,博而寡要」,吾子既已知之矣,是果何谓而然哉?谓之玩物丧志,尚犹以为不可欤?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以不言而喻矣。

孙奇逢云:“顾端文公(顾宪戍,字泾阳,一五五O至一六一二 )云:‘阳明之所谓知,即朱子之所谓物。朱子之所以格物者,即阳明之所以致知者也。’ (《顾端文公遗书》,光绪丁丑[一八七七年」本,《小心斋札记》卷七,页十二下至十三上)可以忘同异之辩。”


[译文]

来信说:“听先生对学生讲过即物穷理之说就是玩物丧志,又把朱熹的一些关于‘厌繁就约’‘涵养本原’等观点的书信取出,一一给学生看,认为是朱熹的晚年定论,这恐怕不对。”

朱熹所说的“格物”,是指在事物上去穷究万物之理。即用心在万事万物上探求到它们所谓的原本的理,这样就将心和理分而为二了。求理于万事万物,就像求孝顺之理于其双亲。求孝顺之理于其双亲,那么理是在我们心中呢,还是在于双亲之身呢?假如果真在于双亲之身,那么双亲过世之后,我们心中就没有孝顺之理了吗?看见孩子掉到井里,必会有恻隐之心,那么恻隐之理是在孩子身上还是在我们内心的良知上呢?我们或者是跳进井里把他救上来,或者是搭把手把他捞出来。这都是所谓的理。那么,理在孩子身上,还是在我们内心的良知上呢?以此类推,万事万物的理都是这样,以此可知把心与理一分为二是不对的。把心与理一分为二,这是告子的“义外”学说,曾被孟子深刻批判过。“务外遗内,博而寡要”,既然你已经知道这不对,那为何还要这样说呢?我说它是玩物丧志,难道你认为不可以吗?

如我所说的格物致知,是把我心中的良知应用到万事万物上。我本心的良知也就是所谓的天理。把我心中的良知天理应用到万事万物上,那么万事万物都得到天理了。使我的心纯系良知就是致知;各种事物都得到理,即为格物。此乃心理合一。把心与理合二为一,那么凡是我前面所讲的以及朱熹先生晚年定论,就都可不言自明了。



孝敬之理存在于我们自己心中,而不是父母的身上,对孩子的惻隐之心,也是存在于我们自己心中,而不是孩子身上。

做事情的道理不在对象上,是在心上,因为是用心在做事,事物和心不是割裂的,所以做事之理就是心发之于事物之理。   如果在事事物物上穷就道理,于修身无益。放纵自己去探究事事物物和放纵自己去吃喝玩乐有什么不同呢?探究事物之理是为了愉悦自己的大脑,吃喝玩乐是为了愉悦自己的身体,所以都是玩物丧志。

(先生认为朱熹的即物、穷理是玩物、丧志,玩物、丧志是针对格物致知讲的,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玩物丧志。)


批注:

①即物穷理。朱子《大学章句》第五章《补传》曰:“即物而穷其理。”


②玩物丧志。语出《书经·旅獒篇》第六节:“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③厌繁就约。指朱熹《与刘子澄》:“近觉向来为学,实有向外浮泛之蔽,不惟自误,而误人亦不少。方别寻得一头绪,似差简约端的,始知文字言语之外,真别有用心处,恨未得面论也。”(《朱子大全》第三十五卷第二十六页)


④涵养本原。指朱熹《答吕子约》:“日用工夫,比复何如?文字虽不可废,然涵养本原,而察于天理人欲之判,此是日用动静之间不可顷刻间断底事,若于此处见得分明,自然不到得流入世俗功利权谋里去矣。”(《朱子大全》第四十七卷第三十一页)


⑤晚年定论。阳明之《朱子晚年定论》,附于《传习录》卷下。今附于卷下后面《拾遗》之下。


⑥恻隐。《孟子·公孙丑篇》第二上,第六章云:“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


⑦从之于井。《论语·雍也篇》t第六,第=十四章云:“井有仁焉,其从之也。”


⑧手而援。《孟子,离娄篇》第四上,第十七章云:“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⑨义外。参看第一三三条,注四。《孟子·告子篇》第六上,第四章,告子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⑩深辟。参看第一三三条,注五。


⑪寡要。语见第一三〇条。


⑫参见《与王纯甫.二》:“夫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在性为善,因所指而异其名,实皆吾之心也。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吾心之处事物纯乎理,而无人伪之杂,谓之善,非在事物有定所之可求也。处物为义,是吾心之得其宜也。义非在外可袭而取也。格者格此也,致者致此也。必曰事事物物上求个至善,是离而二之也。 “(《全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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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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