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破坏型犯罪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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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鸡汤

希特勒说,不要小看任何人:我没有上过一天军校,但我拿下了整个欧洲。小木偶说,你说他是恶魔 他让全世界记住他了 你是天使 有几个人知道你呢?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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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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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1. 破坏对象。

这里的“汽车”可作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

这里的“汽车”不仅包括公共汽车,也包括私家汽车。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对其进行破坏,就会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坏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车,因为乙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会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有两个条件:
(1)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 例,甲的汽车因为车祸交付修理厂维修, 修理工乙在维修过程中,故意破坏发动机,致使车辆无法修好。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车没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2)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 例如,破坏大学校园里的公交车,也构成本罪。

2. 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这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如何判断危险的程度?一般说来,破坏得越厉害, 危险越大,但是如果破坏得过太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了。

例, 甲乘坐飞机,飞机尚未起飞, 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 仍拧开安全门, 导致飞机延误起飞。由干不足以发生倾覆危险,不构成本罪。

3. 既遂与未遂。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本罪的成立条件是足以产生倾覆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如车毁人亡)。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 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例如, 甲夜晚潜入公交车总站,破坏了公交车的刹车装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 破坏刹车装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机检查出问题及时维修好, 甲成立未遂。

总结:第116 条、第11 9 条第1 款的三种角度解读。该解读原理与第114 条、第115 条第1 款相同:

(1) 第11 6 条是具体危险犯,第I 1 9 条第1 款是实害犯。
(2) 第116 条是未遂犯, 第119 条第1 款是既遂犯。
(3) 第11 6 条是基本犯, 第119 条笫1 款是结果加重犯。该结果加重犯中, 行力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 也可以持过失心理,如同抢劫罪致人死亡,既包括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4. 罪数问题。

(1) 劫待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 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 条) 。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 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 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基本原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三)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煤设备罪

本罪的基本原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破坏油气设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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