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例外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混合销售行为的例外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学习笔记】混合销售行为的例外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先行的重要性,即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要进行兼营化处理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就必须在会计核算上分别核算。体现了税法“奖勤罚懒”的思想,法律不保护沉睡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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