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13、14章 基金的利润分配、税后和国际化发展概况

1.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反映基金本期已经实现的损益。
2.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可供基金进行利润分配的金额,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 基金份额分拆是对基金的资产进行重新计算的一种方式,每一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也按相同比例降低。
4. 投资收益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买卖股票等而实现的损益。
5. 本期已实现收益 = 本期利润 -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 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7. 开放式基金,可以采用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8. 从投资者教育工作形式的时空角度看,可分为现场与非现场两种形式。前者主要包括:报告会、讨论会、行业主体沙龙等形式;后者主要是除现场形式以外的各种宣传教育形式。
9. 免征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10.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1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先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12.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13.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14.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17.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①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②保护客户资产;③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④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
18. UCITS指令(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标志着欧洲投资基金市场开始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UCITS基金只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单位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规定:至少一个月公布两次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如果不损害持有人利益,可以允许一个月公布一次。
19. AIFMD代表了迄今为止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众多另类投资基金最严格的监管立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公司10%及以上股权时,应向公司及其股东进行披露。
20.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2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总数的10%。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3.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设立QFII需要满足: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24. 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25.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
2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投资项目之后,主要采取的退出机制是:首次公开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收回现金)、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间接上市法)、管理层回购、二次出售、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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