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张三与李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一年后张三将该房屋转让给王五,但未通知李四。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请分析,李四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和王五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明德公司与业主吴言签订了供热合同,因吴言要出国做访问学者期间2年,向明德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若经催告吴言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后,明德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否。买卖合同有效。李四可以就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以。供热合同不能因为未缴费而解除。

答:李四无权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和王五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理由:《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得知,在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内,张三出卖房屋,应当提前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出租人张三出卖房屋未提前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李四,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但是李四无权主张张三和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明德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理由:《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本题属于供热合同,参照供电合同来适用。第654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本题中,业主吴言不履行缴费义务,构成合同违约行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的,明德公司有权中止供热,但明德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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