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可以看作是西方历史和文明的起源。早在公元前六世纪,位于南欧的众多小的城邦已开始从氏族奴隶制向民主制度的变革。但这种不彻底的民主后来输给了封建专制,社会也由此进入了一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加之中世纪宗教的双重禁锢,民主由此被彻底压制。
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萌发,文化思想领域对封建专制和宗教压制的反抗越来越强烈。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使得资产阶级作为重要的新兴社会力量要求社会变革。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出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毫不奇怪。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社会变革和政权更替总是思想先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从其内容和语言用词上都是温和、和平的。
《社会契约论》于1762年4月发表,当年6月巴黎当局即对卢梭发出逮捕令。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并非卢梭和《社会契约论》发起和发动的,但《社会契约论》事实上对大革命的兴起起了催化作用。《社会契约论》是温和的,但革命却充满了血腥。
任何制度的建立,包括后人可以轻松谈论的自由、民主,在它一路走来的途中总是充满荆棘和坎坷,甚至血腥。
以下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让我们来看看为何其诞生伊始,就遭到了被焚毁、作者被通缉的命运: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府要人民成为什么样,人民就会成为那样。因此,他试图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这样的政府才能培养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豁达的人民。
人类在进化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险阻,只靠一个人无法解决,因此,有了集体。集体的演变是由家庭,而家族,而部落,进而到国家。
是什么使国家成为一个整体?是它的成员的结合。它的成员何以会结合在一起?是由于有共同的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义务。
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一个民主国家的基础是它的成员们(公民)的公约,即社会契约。
真正民主国家的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
每一个人对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反过来,所有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着义务。这是公民结合为国家的直接目的。
这个社会公约虽把公民结合在一起,但它不使公民受任何一个个人的奴役(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
全体的意志就是秩序,就是最高的法规。这个普遍的和人格化的法规,卢梭称之为主权者。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这个抽象的集体通过法律而行动。在主权者与公民之间有一个中间体—--政府,它的目的是使两者相互适应,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与政治的自由。
既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都要靠法律去规范。卢梭关于自由、平等、法律是这样论述的:
一切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平等和自由。
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为了使一切纳入秩序,使公共事务有一个好的形式,因而产生了政治法,也可以称之为宪法。
第二种关系是公民之间或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产生了民法。
公民同法律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就是刑法。
除了这三种法律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只有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将获得新的力量;在其他法律行将衰亡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法律获得新生或取代它们。它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保持他们的创新精神,用习惯的力量不知不觉的去取代权威的力量。这里所说的是公众的舆论。
卢梭从五十岁开始流亡国外,直至1778年六十六岁去世逮捕令仍然没有撤销。但是,法国大革命胜利后,1794年法国国民公会重置棺木,将卢梭移入巴黎先贤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