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更新的儒学:主张柏拉图式理念的理学 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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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更新的儒学:主张柏拉图式理念的理学

“理”或原理

程颐关于“理”的理论,在朱熹这里,被阐述得更加清晰。他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一切事物,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都自有其理。在具体事物存在之前,这些事物的理便已经存在。

朱熹认为:在“气”之上还加上有“理”的模式朱熹赞同程颐所说的“性即是理”,这里的“理”不是宇宙之“理”,理的普遍形式,而是个体所禀受的“理”。一个人必须禀气而后生,人类之理是共同的,但人各不同,是因为所禀受的气不同。这也是朱熹关于恶的来源的学说。

在朱熹的理论体系中,人性和人心是两回事。他说:“灵处只是心,不是性。性只是理。”心和性的区别在于,心是具体的,性是抽象的。心可以活动,思想、感觉,性却不能有这些活动。

政治哲学

国家作为一个具体存在的事物,也必定有国家和政府的理。如果国家、政府按理组织、行事,它就安定兴旺,否则就瓦解而陷于混乱。按照朱熹的看法,这个理,不是由人主观制定的,理是永恒的,不仅圣王按照为政之理来治理国家,任何在政治上有建树的人,都是由于在不同程度上,有意或者无意,遵从了为政之道。

修心养性的方法

朱熹认为,在每个人里面,甚至在每一事物里面,都有太极,即万物之理的总体。因此,万物之理,皆备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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