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总比理论精彩,生活中五花八门的情况也使离婚纠纷的财产处理越来越复杂,直接表现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能适应全部的情况,为此一些地方法院进行探索,比如北京市高院就针对离婚中房产分割出了意见。个人感觉这个意见还是比较公平的。尽管只是北京法院的意见,但也对类似案件从处理提供了借鉴。

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也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然而,由于房屋价值较大,购买房屋时资金来源情况各异,特别是当购买房屋时一方婚前借款购买,但婚后确实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时,如果定性为个人财产,显然不公平。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事实上都未规定,北京市高院提供了解决意见,供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纠纷案件意见》

第2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八、【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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