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攻略(一)-婚前买房篇

结婚买房是每个人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视双方经济实力不同,结婚买房的情形也多种多样。如有婚前一方就全款买房的,也有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也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等诸多情形,针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情形,房子的所有权该如何认定呢?如果双方离婚时,那房产又如何进行分割呢?

这篇文章为大家详细梳理婚前买房的各种情形以及在离婚时,司法实践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婚前买房是指在双方结婚前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如已经全款购买房屋、已支付首付款等,无论是否在婚前拿到房产证,均属于婚前买房。

婚前买房要考虑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均有出资。

一、一方出资

(1)对于一方出资的如下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取得房屋的产权,属于婚前全款买房或婚前已还清房贷,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后取得房产证,但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对于上述被认定为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在离婚诉讼时,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给该方。

(2)同时,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且婚后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此种情形,一般认定为房屋应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中,《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实践中,若双方在结婚后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相当,且没有明显过错,在离婚时,一般可以按婚后共同还贷额及财产增值部分的50%计算房屋补偿款给非产权一方。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A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500万元,首付款150万元由A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100万元,五年后双方起诉离婚,此时房屋估价为70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时房屋所有权应归A所有。则A应补偿共同还贷100万元的50%即50万元,及房产增值部分200万元的50%即100万元,总计150万元给另一方。

(3)当然现实往往更复杂,在实践中也有更加复杂的情形出现,如房屋为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但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一方没有购房资质,所以以另一方的名义进行购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当然,如果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所有,那此时房屋则成为登记方一方的个人财产了。

(4)还有一种情形是,婚前夫妻一方自己出资购买房屋,婚后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若房产证未载明共同份额,则应认为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各占50%比例。

二、双方出资

对于很多年轻人,在同居或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进行房屋的购买也是常见的选择。此时,要根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而不同。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在同居生活期间购买,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双方结婚后,则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而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并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考量双方在买房时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比如,双方在出资时明确约定这笔钱是用来购买房屋以供婚后居住的,那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被认定为借款或赠与,则属于婚前一方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应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为婚前买房篇的主要内容,后续会继续更新婚后买房的各种情况,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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