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那些送你的东西还要还么?

分手快乐

在当今离婚率如此高的现状下,分手变成了家常便饭。

分手的理由也变得越来越奇葩。

不管什么原因分的手,我们都应该向前看,把这段往事当成最美好的回忆。

让我觉得过分的是,有很多男方甚至他的父母在分手的时候提出女方应该把之前的各种礼物返还。

什么买衣服的钱,买生活用品的钱,买化妆品的钱,买手机的钱,买手表的钱,甚至是请对方父母吃饭花的钱也要要回去。

而女方呢,认为这些钱都是男方当时处于自愿为自己花的,根本不应该要回去。

有的男方只要求返还三金或者父母见面礼的钱。

而由于这类钱往往金额较大,女方拿到手之后自然不愿意再返还。

作为一个朴素的人类,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来看,

我认为还是要还一部分的,

因为在中国一般都是男孩子花的钱较多,

但作为一个男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最基本的素养。

如果把自己给出去的东西再要回去,难道不会很丢面子么?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法律对于这些费用到底是否需要偿还的相关规定。



送礼

首先,来定义一下男方或者女方送的东西的性质。

法律上认为是双方之间的赠予。

适用民法中的“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之前《同居会面临什么法律问题》这篇文章提到过赠予,在这里给大家详细的讲一下赠予关系。

《合同法》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总结:

1、赠予需要对方同意,如果对方不接受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2、赠与合同的成立还要求赠与财产的交付。

3、赠予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出于道德义务如给学校学生的赠予不适用撤销。

4、房产等不动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表明虽然有赠予合同,但是赠与人把房子卖掉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受赠人的损失由赠与人承担。

5、结合恋爱婚姻,这里说的可以附义务是指,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义务则是与另一方结为夫妻。

当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方则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6、撤销赠与要注意时间,必须要在一年以内行使权力,过期不候。

7、当然,如果一方赠与后确实没有办法生活了,也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赠送礼物不需要返还的情况是:

1、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帽子、围巾、鞋子、口红、耳环还有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2、处于礼节赠送的节日礼品、红包等?(小金额的)

3、礼物收取方实在无力返还,与赠与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不予返还的

但是,特殊情况,赠送的礼物是可以返还的:

当赠与条件也就是附义务的赠予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便可要求收取方返还所收礼品。

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需返还的情况如:

1、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借贷行为(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借款关系,最好写个借条)

2、金额过大且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东西(如男方父母赠送给女方的见面礼一般都是几千块或者过万)

3、以财物为目的,玩弄欺骗对方感情的(保留相关证据)



“配齐”

结语:

总之,出来混的,迟早都要还的。

“配齐”只会出现在电视剧情里,

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你抢也没有用。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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