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主义对行为的道德的善的定义和逻辑

如何为人类日常的道德判断给出描述和相应的规范,是伦理学的核心任务。效益主义(或功利主义)是一种相对而言较为可信的道德理论,既能照顾到人们的日常道德判断,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力度。只是效益主义咋看之下过于追求量上的最大化让本应该湿漉漉暖呼呼的道德判断变得干瘪冷漠,不近人情。但是,正如可爱的理论不真实,真实的理论不可爱,效益主义也难免一开始就拒人以千里之外。

道德行为是符合道德原则的行为,也就是善的、正当的、对的、值得做的行为,诸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舍生取义、扶弱锄强。为什么道德行为是善的?由于善本身是一个无法继续分析的概念,因此必须依靠行为的其他特征帮助界定该行为的善与恶,因此,任何一个道德理论都需要提出如下命题:一个行为是善的,当且仅当该行为是P。这个P可以被替换为:1.行动者自己认可的;2. 行动者所在文化认可的;3. 上帝认可的;4. 行为的后果是善的;5. 行为是道德律令命令下做出的;6. 行为是由德性的行动者所做出的。不同的P分别对应不同的道德理论。

效益主义是后果主义的一种,认为一个行为的善与恶,关键看行为的后果。为什么行为的后果可以作为善恶的最终标准,以及如何确定后果与善恶之间的关系?既然后果是行为善恶的标志,因此,后果的道德内容不能直接引入"善恶"内容,否则会产生循环论证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特定的道德内容,后果也无法为行为的善恶给出说明,毕竟后果的物理或心理学描述无法直接得到后果的善恶评价。一般的做法是区分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前者是与行为直接相关的,是我们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判断的特征,而后者是关于物体、心理状态的特征。舍己救人具有道德的善,而个体的幸福体验是非道德的善,因此效益主义的做法是以非道德的善定义道德的善。换句话说,根据后果主义,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善,当且仅当该行为的后果具有非道德的善。效益主义则认为快乐或则幸福是非道德的善,而非道德的善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善,不需要依靠他物就是善,与之对应的是工具价值的善,这种善依赖于他物的善而有价值。如此一来,以后果的内在的非道德善便能为行为的道德善给出说明,而且由于非道德的善具有内在价值,也就不会陷入无穷的善的递推困境。正如,快乐或幸福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非道德的善,至于在问为什么快乐具有非道德的善,那就只能说快乐就是快乐,快乐就是善的,即使能够继续反思快乐为什么具有内在价值的非道德的善,那这种回答一定是道德哲学之外的回答。

效益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善,当且仅当该行为能够为行动者主体或一群行动者主体带来最大幸福。最大幸福限定在个体身上,即为伦理学个体主义;若限定在最大多数人身上,则是传统的效益主义。至于为什么要以最大幸福作为最终的善之标志,则是对人性的理解,也就是人的本性是追求快乐,躲避痛苦的生物。正因为如此,人的所有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追求快乐,躲避痛苦,那么一个道德上善的行为首先应该满足人之本性,其次,就得满足量上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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