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须规避的7条法律风险

为了使劳动者和企业更好的在磨合期双向选择,一般都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企业有哪些法律风险?劳动者又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小编做了整理并分享,仅供参考。


一、试用期的约定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及第六十九条:

(一)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的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三、什么情况下无试用期。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意思就是不能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三)有试用期的一般是指“全日制用工”,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等于无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工资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很多私企以少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避免个人所得税等为由,给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往往低于实际薪酬,如果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将以实际工资为准(比如银行卡打款记录,工资条等)。


五、试用期是否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试用期是要购买保险的。


六、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不要入职超过一个月了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哦。


七、试用期是否能够随意解雇。

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在试用期是可以随时随意解雇的,或者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其实不然。试用期解雇一个员工并不比转正后解雇更轻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要在试用期解雇员工,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如果一旦走上仲裁的时候,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并不容易,不能随口说你“能力太差,不符合条件”,必须有书面的证明才行,否则一样要给补偿金。

建议入职时甚至招聘的时候就书面约定录用条件,同时做好试用期跟踪记录、面谈等书面相关资料。

总之试用期超期、重复试用、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有可能带来“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试用期不买保险、试用期拿不出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解雇等也都是不合法的,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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