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成本》 2社会成本最小化

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

在一个责任事件当中,谁防范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谁来防范意外。比如这样一个案例:某个公有市场里有座载货电梯,里面设有特殊开关,按下之后可以直达顶楼。有位轻度智障的小朋友进了电梯,大概是按了按钮,结果到了顶楼。几天之后被人发现时,小朋友已经脱水饿死。家长提出要市场管理方和电梯制造商负责和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市场管理方的责任比较明确,因为明显有疏于管理的事实。可是,认为电梯制造商也要负责,这种推论却不一定成立。设计制造电梯时,是基于由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考虑。如果为了防范智障孩童不小心按下按钮这种非常特殊的意外,那么所有的电梯都需要更改设计,全社会的成本会非常高。其实,这起案例中,孩童的父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显然智障孩子的父母最清楚自己孩子的情形,能用最低的成本来防范意外。

和这个案例类似的,还有一个“儿童地铁坠落案”:一个五岁左右的孩童,跟着母亲搭地铁,小孩提前下车,妈妈还在车上。结果,小孩跳下轨道追赶列车,却不幸在隧道里被另一列地铁撞死。意外发生后,地铁公司先是表示,要依“搭乘大众地铁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规定赔偿;但是,在民意代表和家属的指责抗议之下,又表示要协助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请问,这是处理这件意外事件的最好方式吗?

就像电梯意外的事例,谁最能防范这次的地铁意外呢?带着年仅五岁的儿童坐地铁,但是让孩子离开身边,这是这位母亲的第一个严重过失;发现小孩不见后,没有拉紧急刹车装置让列车停下,这是她的第二个过失。孩子的母亲是最容易防范意外发生的人,然而显然并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虽然她在良心上受到无比的煎熬,可是在法律上也应该负起某种程度的责任。

并且,如果法律认定这位母亲不需要负担责任,还以“国家赔偿”来处理,是不是可能引发一种不当的诱因呢?某个心狠手辣的父母会不会得到灵感,有意无意地让自己的子女发生地铁、火车、舟船的意外?这种联想似乎残忍,但是有没有可能呢?显然,这是社会成本最小化原则一个更为深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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