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

报告人:周子钰、宋兆萌

报告时间:2022年4月12日



第一部分报告人:周子钰

作者简介

哈罗德·J·伯尔曼,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

他的代表作主要有《法律与宗教》和《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一个演讲录《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对西方文明的整体忧患,也是对世界文明的一种忧患。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传统延续,于是他想到了古代传统在现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对理性化负面的可能抗拒。他从中世纪的教会法、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商法中,寻找软化当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统治的法门。他尤其从宗教信仰及其仪式中寻找法的神圣渊源,以及支撑它的心灵根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法学界常常引用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回应了韦伯的祛魅命题,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法律,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正义性的信仰。法律对宗教的依赖,


基本概念

本书中的法律指的是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宗教指的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目录结构

1.法律中的宗教

人类学视角: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2.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

历史视角:犹太教,基督教,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这类世俗宗教

3.宗教中的法律

哲学视角:所有宗教都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有对更大社会群体中法律的关注

4.超越法律、超越宗教

末世学视角:二元论的死亡换来新生


[if !supportLists]1.  [endif]法律中的宗教

西方整体性危机:文化面临精神崩溃,法律信任丧失,宗教信仰丧失。

解释原因: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紧张关系: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未来;宗教以其神圣观念挑战既存社会结构。

相辅相成:法律赋予宗教社会性,宗教给予法律精神、方向和神圣性。

分离后果:失去宗教的法律易于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失去法律的宗教易于变为狂信。

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赋予法律价值神圣性,强化民众的法律情感。

世俗-理性模式

传统观点——

工具性:法律应当被理解为是一件用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精心制作的工具。

法律的世俗主义:法律的任务是有限的、物质化的、非人格的,无关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

理性概念:法律人计算后果估量利益权衡奖惩,一昧任用理智;法律制度像科层制。

“存在相对主义”:没有什么司法判决会是“最终的”,法律随事而易迁(并非永恒或者确定),而且由人创制(并非神圣或者至真)。——托马斯·弗兰克(Thomas Frank)。可能损害公众对于合法性的尊崇。

反驳——

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

仪式:戏剧化,唤起信仰,法律与宗教都起源于公开仪式,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相同案件应当有相同判决;宗教信仰的根本特征是对人生终极目的的戏剧性回应。

传统:延续性,一致性,历史意识。

权威:法律问题根据权威者制定的规则和判决来讨论。

仪式、传统和权威滥用:在宗教中被称为巫术和偶像崇拜;在法律中被称为程序形式主义。

普遍性: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要求,道德上正当,社会公认具有法律拘束力。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

法律的新生

法律与宗教辩证的相互依赖关系,要求进行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就面对的各种严重问题提出新的法律解决办法。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法律通过其仪式、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人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

小结

作者把宗教视为人类对神圣的意识,把法律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法律都部分地借助于人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以便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由人类学立场观察,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人类面对未知的未来,需要对超越其自身的真理的信仰;人类面对社会冲突,需要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中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义的能力,可能甚至夺去了它生存的能力。”因此,要重视法律中的宗教要素。


[if !supportLists]2.  [endif]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

从第1章到第2章,从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的普遍方面,转到特定宗教与特定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从对人性的研究,转到对历史的考察,对人性在社会经验中实现的研究。法律的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为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需要所做的一系列艰苦卓绝的努力,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再到包括民主主义宗教和社会主义宗教在内的世俗宗教。

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

1.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根本禁止基督教崇拜。产生公民不服从原则: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

2.公元四世纪,罗马皇帝皈依基督教,教会在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对立法产生积极影响,进行令“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

3.十二世纪以前西方流行的依然是血亲复仇法、决斗裁判法、水、火裁判法以及宣誓断讼法。习惯统治一切,包括部族习惯、地方习惯和封建习惯。

4.十一世纪末十二世纪初,发生罗马教皇体制革命,教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全独立,教皇享有最高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

5.十二和十三世纪,系统化的法律产生

中世纪晚期的教会法乃是西方最早的现代法律制度。世俗法与教会法并行。教会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运用“理性原则”,把罗马法中繁复的范畴和分类变为抽象的法律概念,改造罗马法;倡导“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心中求得,良心与衡平观念结合,衡平法由此而生;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律程序与法律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法律准则被赋予神圣正义性;形成法律制度的多元性,多种法律制度并存于同一政治组织中,为法律至上提供合法依据,政治权力总是服从于法律要求;坚持法律生长的原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要被自觉地建立在以往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有机生长的概念有助于调和静止性与变易性。

6.路德的宗教改革使教会失去法律效能

一方面导致法律的世俗化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另一方面把法从神学教条和教会的直接影响下解放出来。十六世纪以后,产生个人意志观念,凭借上帝的恩宠,个人具有通过运用其意志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的能力,要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权。

7.加尔文教对西方法尤其是美国法产生重要影响

坚信基督徒负有改造世界的义务;相信在选举出来的牧师和长老们领导下的地方会众乃是真理之所在——“积极信徒们的团体”高于任何政治权威。抵制教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践行教众自治主义,为社会契约观念和根据被统治者同意来统治的观念提供宗教依据。

世俗宗教的法学

传统宗教渐渐退回私人事务层面,世俗宗教获得民众热烈信仰。美国和法国的革命,开创世俗宗教的时代,宗教理想注入世俗政治和社会运动。自由民主主义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世俗宗教,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是民主主义三位一体的上帝,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时代也就是民族主义的时代。革命的社会主义主张“共产主义末世学”,预言强制和法律只是促成共产主义实现的强力手段,共产主义实现之日它们将最终消失。同时,基督教失去公共性格,丧失政治性和法律性,日益“私人化”,人们多半从中获得精神上的滋养。“非宗教的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的宗教”结合。知识分子认为,不带宗教色彩,只依靠政治控制和经济控制,凭借人道主义哲学,世俗宗教的基本法律原则就能存续,然而历史证明,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更不用说一种哲学,除非与超理性的信仰结合

总结

作者在前两章中挑战了以下传统观点:

[if !supportLists]1.  [endif]把法律看成主要是法律书籍中条文。

反驳:构成法律之基本实体的乃是持续不断地制定和重订法律的戏剧。

[if !supportLists]2.  [endif]把法律看成仅仅是政治的产物。

反驳:除非人们信赖法律,法律将形同虚设。

[if !supportLists]3.  [endif]把法律价值主要归因于人的理性能力,归于人“发现”解决其问题的办法的能力。

反驳:不能忘记把法律基本原则化为现实的斗争,承认历史延续性。

[if !supportLists]4.  [endif]历史仅仅是过去的记录,而不同时又是通向未来之路。

反驳:视历史为活的传统,生生不息的标志,法律传统和宗教传统联结过去与未来。

“法律诸神与宗教诸神,以及我们社会的各种其他神祗,将不能够给与我们为保全我们的民族和文明的完整性所需要的洞察力和想象力。这种洞察力和想象力必定超越了现在威胁要毁灭我们的各种界分。”不能将法律与宗教分离,而是理解成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不同向度。

法律信任与宗教信任的严重丧失,威胁到一个民族的完整性——威胁到全部的过去和全部的未来。克服整体性危机,必须恢复宗教与法律的相互作用,使二者皆重获新生。


中国古代[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

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法律与宗教关系有以下表现:

1.远古时代政教合一政权体制下的神权法。

治国之法来自于神意和上帝的恩赐;法律最初萌芽于对天神人鬼社稷的祭祀活动;西周出现“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宗法制宗教的规范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

宗法制传统宗教所神化的“孝”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重要内容;起源于宗教祭祀活动的礼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指导原则。

3.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通过与官方正统哲学思想——儒学的结合,间接产生的。


第二部分报告人:宋兆萌

大家好!下面由我给大家分享《法律与宗教》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

第三章是“宗教中的法律”,第四章是“超越宗教 超越法律”。在读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就是围绕作者提出的危机,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给出危机的解决方法。因而在前两章讨论了法律的宗教因素、法律与基督的发展历史后,第三章开始讨论宗教中的法律因素,第四章则给出危机的解决方法,就是法律与宗教的综合。

首先我要强调本书的前提。在看到本书标题时,我就在想中国并没有如同西方基督一样的宗教,那本书于中国有何意义。本书的序言中作者就解决了我的这一疑惑。本书所讨论的法律和宗教都是在广义上的法律和宗教,本书所称的法律是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宗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在这个前提之下,我对第三章和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做了梳理。在讨论第三章和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之前,我想先就我所了解的本书写作背景作一介绍。本书来源于作者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的演讲集。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垮掉的一派”追求自由放纵、否定传统价值,代表作品是杰克凯鲁亚克的《在路上》。“垮掉的一代”东方的宗教、文明也有浓厚的兴趣,他们希望能从东方佛教、禅宗思想中为自己的迷茫找到出路。这种观念深深地影响了60年代的“嬉皮士”运动。“嬉皮士”在早期追求自由、和平与爱,后期则分化为两派,一派是理想主义,另一派则是纯粹的享乐主义。对应在音乐上,60年代的“嬉皮士”运动催生了迷幻摇滚乐,以大家熟知的the Beatles(甲壳虫乐队)为代表,the Beatles也是后期理想主义派的代表乐队,而享乐主义的代表乐队则是滚石乐队。理想主义派仍然歌颂爱和和平,享乐主义则在毒品、性爱中放纵自我。除了新的音乐形式,作者在书中也提到当时还有新的服装、新的舞蹈、新的生活方式等的产生。这是本书写作时美国的背景。

回到对本书内容的梳理。第三章作者首先提出论题:宗教中有法律要素吗。作者对此的观点是,任何一种宗教中都有两种法律要素:第一种是与共同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活动有关;第二种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的群体的社会活动。对此,作者首先从正面说理道,宗教要发展、要传承必然需要法律要素。我举个例子,比如释迦牟尼最初创立佛教的教义,要将这一教义传承下去、要发展形成佛教,必然要形成类似于师门的组织,必然需要宗教场所,这就是一种法律要素。其次,作者对宗教和法律相分离的三种反面观点——爱之神学、信仰神学和希望神学——进行了驳斥。作者对青年文化也做出了反驳,青年文化即是我们在之前介绍背景时所提及的一系列运动和相应的各种新的文艺形式,由于青年文化与希望神学极位相近,我们在此将其与希望神学归为一类。(具体梳理见图1)

图1 第三章梳理


爱之神学即法律与爱,主张爱是唯一戒律、爱是自由天赋、爱与独一无二的个体有关。作者从三个大方面对爱之神学作出反驳,首先作者指出了爱之神学歪曲了法律,而法律也并不排斥爱,接着从四个方面说明了这一点;第二点作者强调爱需要法律并对情境伦理学进行了批判;最后作者针对“法律帮助和培育的是爱吗?”这一问题,表明法律不要求献身的爱,法律通过创造爱在其中得以生长的土壤来服务于爱。法律是爱的仆从。(具体梳理见图2)

图2 对爱之神学的驳斥

信仰神学将法律与信仰对立,主张基督教会实体应予以消解,基督教徒应当融入“世俗之城”。作者对此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驳斥(具体梳理见图3),前两个方面指出了这一主张本身的逻辑缺陷,第三点强调信仰要求法律,第四点则指出教会实体消解的后果。

图3 对信仰神学的驳斥


希望神学将法律与恩典对立,并建立在法律与爱和法律与信仰的对比之上,同时又赶超了两者(爱之神学、信仰神学)。希望神学的另一基础是对上帝即将显现的期待,这种显现据说会把教会从所有异教的意旨、所有强力、所有强制、所有世俗活动、所有责任以及因此所有法律中解放出来。作者指出希望神学建立在两种错误之上。(具体梳理见图4)

图4 对希望神学的驳斥

青年主张一种信仰:以爱代替法律,并令个人生活方式和世界各民族生活方式因此发生一场革命。作者从三个方面对青年文化作出驳斥。(具体梳理见图5)

                             图5 对青年文化的驳斥


对三种分离主义观点进行总结:三者都低估了基本法律价值的神性渊源,而没有这些价值,爱、信仰和希望就失去了它的社会背景,它们只能是空中楼阁;同时个人道德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需要社会道德也包括法律道德。

第四章作者在前三章讨论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对于危机的解决方法。第四章的开始作者就指出了危机: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二元论,在防止各国内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衰败,或者在制止国际关系的崩溃和受战争威胁的人类自我毁灭诸方面,显然无能为力。应对这一危机,作者在前面几章分析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是将法律和宗教综合,迎来综合的新时代,此时法律将既合乎政策、又合乎逻辑,既不是机械法学、也不是任意专断;宗教也将增加与其他社会群体的联系。在迎来综合新时代的过程中,社会精神将经历死亡与再生,死亡的体验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群体之能力的丧失;再生也已经有了征兆,即人类共同体的出现和地方自发性团体的形成。(具体梳理见图6)

在梳理完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具体内容后,我还要对跋和附录的内容作一说明。本书的跋肯定了法律与宗教分离、紧张的作用,但强调两者辩证统一的重要性(文中说道“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必须有这些对立因素的综合。”)。附录一在东欧剧变、苏联即将解体背景下重申世界“综合时代”的重要性和“综合时代”的即将降临。附录二是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回顾和对世界未来共同体形成的预言。附录三是对本文观点的重申,以及西方和中国该如何迎接新的综合的时代。从50多年后的今天来看,我认为作者的预言还是大致准确的。我们的确迎来了一个新的共同体的时代。

图6 第四章具体梳理

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说明后,我想谈谈自己的思考。首先,我想先就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对本文部分内容作一回应。作者在第四章论证综合的新时代时,对马克思主义作出了批判。第97页,作者提到“在过去的125年里,马克思主义因为主张客观物质‘基础’(用来维护统治阶级财富和权力的制度及观念的社会和政治之“上层建筑”就建基其上)——经济生产方式——而极大地加强了西方思想的二元论倾向。”在第99页,作者又提到“同样,把法律看作阶级统治工具的经典马克思法律理论,……它也把法律看成是知觉对象,一件既脱离其生产者又脱离其消费者的产品,一套外在于遵从它的人而存在的规则。……这种理论把人想像为存在于它所分析的宇宙之外。”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考虑人本身。

马克思主义学者将这样的说法称为“人学的空场”。去年我曾修习过哲学院常晋芳老师的《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恰好课上常老师对这样的观点作了回应。因而我无意对作者的观点和常老师的观点作出评价判断,这里仅仅引用常老师PPT中回应的内容,对两方观点作一展示。大家可以对双方的主张作一比较。常老师首先引用了马克思选集第一版153页中马克思的原话“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恩格斯也曾经说过“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可见,马克思主义考虑现实的人、群体中的人,是“人学的在场”,而非“空场”。对于本书作者认为的马克思主义加重了西方二元论思想的观点,常老师则强调了“社会有机体的矛盾运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这是一个主客体统一的辩证运动过程。”

以上就是双方观点的展示。我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这本书跟我们中国有什么关系,我们中国的宗教是什么,与法律的关系怎样。这里我想要重申本书的前提,即法律是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宗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在这个前提下,我认为中国的宗教是儒释道三家的思想。我想大家都能想到的、也毋庸置疑的是儒家思想。千百年来,儒家思想对我国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古代法律礼法结合就是其体现之一。但我们不能忽视释家思想和道家思想的影响,所谓“儒家治世、道家治身、佛家治心”。历史上不乏出仕失败而醉心道家、佛家思想的文人,汉朝初期“无为而治”和几次“灭佛运动”也体现了释道两家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对应于此宗教背景,我国古代社会形成了纵向伦理名分、横向职业分途构成的社会。前者就是家庭宗族,后者对应士农工商。这样的社会结构背后就是我国古代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结构和程序,即本文所指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宗教中有法律,法律中有宗教。中国的思想一直属于一元论的思想。在“宗教作为对终极意义的一种关切”之前提下,古代中国宗教的教会化为伦理、职业构成的世俗社会结构,由名分宗族、士农工商构成;这对当代中国仍有深远的影响,家族家庭仍是中国人“终极意义关切”的重要一部分。[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

将目光投回今天,我们如今正处在“后疫情时代”,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科技不断地更新发展,人与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另一方面是疫情全球流行,战争局部爆发,核武器阴云犹在,人类自我毁灭的可能性不减。站在法律与宗教的视角,曾经建立起来的国际法体制作用在减弱,不同宗教、教派之间的冲突也仍在发生。危机仍然存在甚至加深。

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共同的法律,包括联合国机制、国际条约等等,作用在逐渐被削弱。而共同的宗教根本没有得到建立,面对人类不断增多的、共同的挑战,如今也许是世界建立共同宗教的时机,人类需要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价值观。我想中国曾一直是以一元论思想为主导,根据作者的观点,也许中国对人类共同体的建设,能给出更好的答案。当下我国也一直在主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未来中国的答案也许将发挥巨大作用。

最后,我想从法律中的宗教方面,谈一些我对知识产权法的宗教因素的看法。首先尽管知识产权的对象,比如作品很早就存在,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所保护的法益出现都比较晚,而且知识产权法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联系密切。这些因素使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法的建设中发挥很大的作用,知识产权问题也存在普遍性、全球性。其次,相比于民法、刑法这样历史悠久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宗教因素相对欠缺、仍在建设发展,尤其是在中国,比如我国公众版权意识比较弱。我想这里的问题或许是什么该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宗教因素,知识产权法的“终极关切”应当是什么?

我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评议环节

高钰茜:本书作者主要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宗教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尤其是在价值评价方面,西方社会的法律和宗教是一脉相承的。作者提出这个观点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作者在第一章中提及,20世纪90年代(即本书写作的时间),西方社会存在整体信任危机,尤其是对法律的不信任。同时,理性主义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剧变让西方世界宗教信仰产生了动摇。而作者要解决的就是应当如何重建人们的法律信念感的问题。

作者所指出的“社会信仰的崩塌”并非是20世纪中后期美国独有的状态。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一战前后的欧洲已初现端倪。这种崩塌来源于技术进步带来的人们基督教信仰的怀疑。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20世纪初期的世界正在经历着“世界的去魅”。尼采“上帝已死”的预言不仅席卷了欧洲大陆,也对二战后的美国产生了影响。而这种对宗教信仰及普世道德的普遍怀疑使得法律越来越被解读为纯粹服务于特定目的的工具,而非蕴含着更高价值追求的制度。但作者指出,法律中包含着道德要素,而对道德的纯粹理性分析会导致道德的崩溃。法律的作用并非在于强制效力,而是通过普遍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人们信仰法律中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等,与对宗教的信仰并无二致。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而这里的“信仰”所指的不仅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相信,也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更高价值目标的肯定和认可。

从另一个角度看,作者所论证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针对西方国家法律发展进行的。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更多的是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本书的理论也可以推广到世界上所有国家和文化。作者企图从法律与宗教在超理性层面上的价值观的一致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但是这样的推定只能适用于西方世界。对中国这种古代法制与宗教关系不甚密切的国家难以推广。从中国的角度看看,中国的法律更多的是来源于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如果从宗教正当性上来论证反而不能厘清中国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国法律对西方道德观念的吸收也是一种世界评价体系逐渐趋同化。至于作者所预言的“世界共同体”在当下的世界中仍然没有实现,国家之间在21世纪初期所尝试的建立世界共同秩序的目标呈现出颓势,WTO、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实际作用正在衰退,取而代之的是联系更为密切的区域间组织。可以看出,虽然寻找世界共通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美好的设想,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仍难以实现。

朱书剑:两位师妹都讲的很好,重点明确、概括性很强,也有一些延伸的思考。而且,没有想到兆萌师妹从音乐的角度引入,非常新颖。

本书对法律、宗教做出了扩充解释,尤其是所讨论的宗教不限于我们普遍认为的狭义宗教,而是将其扩充为人类对于神圣的意识,或者可以理解为信仰。在这个语境下,儒家文化、社会主义都可算做一种宗教。这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就如伯尔曼所言,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因此,法律无法脱离宗教,或者说脱离信仰独存。法律的宗教性就体现在法律的精神价值上。法律的规范目的不只是在实践中规制人们的行为,更是在精神上使人们信仰,因此法律必须承载一定的价值理念。就如最高院公报发布的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当法条与判决承载着核心价值观,法律的神圣性、核心价值观的说服力都在这个过程中相互促进,得到提高。

而宗教也无法与法律分离,离开法律价值,宗教就易于变为狂信。我个人理解的一个相对中国化的例子,就如同魏晋南北朝时期,部分名士一味蔑视一般的行为规则,清谈问道,那么所谓精神追求就会变得虚无缥缈。当然这个例子是将宗教扩充解释的语境下。

本来我准备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在中国,法律与宗教能不能形成类似伯尔曼描述的基督教与法律的二元结构?在中国法律背后的文化意识以怎样的意识形态存在?”,两位师妹其实都谈到了我国宗教与法律,并且分析了二者的关系,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答。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现代会不会陷入与当时美国类似的整体性危机?”而兆萌师妹最后也提到后疫情时代世界的整体性危机,并且以本书为背景做了一定展开,也没必要继续提问了,师妹们的报告已经完美解决了这些问题。


现场讨论环节

冀雨晨:首先,非常感谢两位同学的精彩发言,子钰同学对第一部分的介绍十分详细、细致,兆萌同学在书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发散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新颖观点。两位同学的发言都令我收获颇丰。

我在此简要表达一下自己对本次读书会的体会,法律基础不够扎实,还请大家多多包涵。本次读书会的主题是“法律与宗教”,当谈到宗教就不得不涉及信仰,于是衍生出“法律与信仰”的关系。在我看来,宗教与信仰是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的共同体,失去了信仰,宗教便毫无意义。惊喜的是,通过这次读书会,我学习到了原来法律同样需要被信仰,失去了信仰的法律,就如同失去了信仰的宗教,变得空洞、失去了本有的意义。

一直以来,对于法律,普罗大众的基本认识即“遵守法律”,然而,如何让每一个人都恪守法律,这对于法律制定者是一个难题。通过对“法律与信仰”的深入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另辟蹊径,借助信仰的力量,更好得实现制定法律的本意,借助更加内生的动力去推动人民群众对规则的遵守。

王燃:两位报告人的报告非常细致,既细致地解析了文章的内容,又加入了摇滚乐等个人兴趣的创新部分,非常感谢师妹的分享。读过此书后我有两点感受:

一、法律和宗教的相同要素:传统

书中介绍了四种相同之处: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尊重传统却不盲从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二、法律所包含的精神价值需要被信仰: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在运用法律时,必须以这些崇高的理念为指导,保有信仰庄严的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正确的引导法律地发展以避免其陷入僵死的地步,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传统的良性发展。可能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具体方式不通,但是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设权目的相同的规则有可能趋于统一。

左梓钰:听了师妹们的发言和评议,我受益匪浅。伯尔曼书中的“法律”与“宗教”的内涵和外延比字义上更广,“法律与宗教”也可称为“规则与信仰”,二者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伯尔曼说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规则需要被信仰,若规则不能被人们接受,那人们只会不断地找规则的空隙,不会尊重规则。规则若要被信仰,就要尊重生活常识、社会习惯,这就是习惯、习惯法对于规则,或者说法律而言,的价值所在。同时,信仰也需要被规制,没有规则的信仰就会陷入“狂热”,从而丧失理性和秩序。所以法律与宗教、规则与信仰,二者不可偏废,是统一体。它们体现的是法理与情理的对立统一。

熊超成:第一点关于读书方法,怎么读法理论(以法律为一般讨论对象)的书籍。《如何阅读一本书》的阅读四问可以用上,这里暂且只谈第一问:它们在谈什么?几乎所有法理论家都绕不开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可能是他们直接讨论的主题,也可能是隐含的前提。近代意义上,法学第一次成为独立学科,一般认为是从奥斯丁开始的,他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把法的范围划得很窄、简单粗暴,也因此饱受批评,但他开创了对法的范围的科学讨论。其现实基础对应的是伯尔曼这里说的世俗——理性模式的形成,中世纪后(罗马教皇体制改革后)王权与教权分离,法律也从宗教中分离。伯尔曼认为这种分离正是现代社会整体性危机、意义丧失的重要原因,反驳了对法律的一系列看法(包括条文说、政治产物说、人的理性产物说等),显然,他的任务是提供一种关于法律范围的新理论——法律应与宗教重新综合,辩证回归一元论,从而指导我们社会弥合灵俗的分离。

第二点感想是,伯尔曼看待法律与宗教的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什么?一个常见的误解来自望文生义,认为法教义学(dogmatic)来自于宗教理论,而法教义学方法接近宗教学的方法。法教义学与宗教学没有关系,但与神学有关系。像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像宗教一样被信仰。信仰意味着不可质疑,比如基督教中上帝的存在不可质疑,这是阐发经书、教义的前提,这是神学而非宗教学,因为宗教学可以研究上帝观念的起源。在法教义学中,实在法体系就是上帝,不可质疑法教义学是符合实在法体系的关于法律的看法,法教义学接近于神学而非宗教学。另一个误解是,认为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的产物,而社科法学源自美国,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代表了两种法系的方法。这更离谱,因为美国的法理论家比如德沃金也谈教义(doctrine,更应当翻译为教义而非原则),doctrine难以证成(justification),但却不能因此推翻,因为这是“共识”,是诠释的前提,不容挑战。所以法教义学也不仅仅是德国的传统,只是德国的理论更复杂一些。实在法被预设为有效,是法教义学的核心观念。

第三点兆萌师妹也提到,知识产权法好像没有建立起这种宗教因素。除了制度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更重要的恐怕是人们没有形成真正认同、接受知识产权的深层观念,没有把知识产权看成一种私权,只是把它当作政策工具。这样的话,人们决定是否遵守知识产权法,其实是在预测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后果,对法律惩罚趋利避害,而不是以知识产权本身作为认同和服从的理由。伯尔曼在书中也提到这种旁观者与参与者视角的区别,在哈特那里是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只有人们内在服从,而非外在预测,法律规则才能发挥辅助人们生活的最佳状态。当然,我们其实也在试图建立这种宗教因素,比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果要较真,这句话的问题很大,显然知识产权无法等同创新,林肯也只是说“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油”。但是,这个提法有个好处,就是它能提供一定的宗教因素,就像“劳动光荣”一样,现在“创新伟大”的确渐渐成了我们社会的一种共识,一旦我们真能把知识产权与创新紧密挂钩,那么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可度也会大大提升,知识产权本身就成了人们遵守规则的好理由。

高晨阳:读此书之前,从来没有意识到法律与宗教有本质上的关系,如果说二者有联系,我以为二者存在交叉,即法律可以对宗教管理建章立制,但也为宗教留有自主发展的空间。

图书作者的许多观点振聋发聩,在很多角度上点明了我,我意识到法律与宗教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二者兼具形式与灵魂。譬如宗教中有戒律与信仰,法律中有条文与精神。虽然二者都具有相似的结构要素,但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也不宜独立存在,否则容易偏向教条或狂热的极端。

刘煜首先,我想讲讲我在阅读完本书后产生的一些疑问。看罢本书的人一定都知道,伯尔曼所言之“法律”并不仅是规则或条文,而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而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对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换言之,本书的讨论是自限前提的。伯尔曼将“法律”和“宗教”(尤其是后者)抽象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中的宗教”和“宗教中的法律”进行了讨论。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自限前提的讨论是否具有共识性和普适性?此外,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本身就非常强调对规范目的的关注,而规范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就凝聚了人类的一些价值共识(例如公平、正义等),是人类某种价值倾向的体现,也内含了对某种生活图景的期待。那么,我们是否还有必要借助于被重塑内涵的“宗教”概念进行讨论呢?

其次,我想谈谈本书给我的两点启示。第一,伯尔曼在书中展现出来的那种对于“时间维度”和“历史”的关注,提示了我在日后的研究之中,不能仅仅关注概念体系的逻辑性和制度的现状,还要关注制度的演进历程,对其追根溯源,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制度的本质。第二,作者在全书中展示出来的强忧患意识,提示了我在研究具体制度时,切不可忽略规范目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要时刻体现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注。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究竟为何,我想大抵需要我们突破法学领域的桎梏去广泛阅读,并且持续地积极创造新的生命体验,在最真实的生活中才能逐渐感知。

白睿成:两位的报告准备的都非常充分,我读完这本书有两个感受想和大家交流。

首先是关于书的内容本身,作者认为法律是为社会生活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和程序,宗教是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知识和献身。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方。作者写作时,面对的是19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书中前言提到这主要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危机,作者认为彼时西方的社会问题原因并不是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而是它们过于分裂化。因此,需要促进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真正被社会所信仰。作者在书中强调的重建法律的信仰,若仅仅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可能会走向信仰法律规则、制度的解读,这个感觉也是我在一开始读的时候比较困惑的地方。当作者在书的后半部分联系宗教和法律来论述信仰时,我感觉作者强调的法律信仰更偏向于对法律的某些价值或追求的肯定和认同,以此来尽可能地让整个社会共同体对未来更有预期。我在读完本书后去检索了一下国内关于法律信仰的文献,国内对“法律应该被信仰与否”也是一直有争议的,其中争议之一就是伯尔曼书中提到的法律信仰到底是对规则本身的信仰,还是对法律背后价值的认同。

第二个想分享的是,书中有大量描写基督教发展历史的部分,但这又不仅仅是宗教史本身,我注意到很多现代法律制度的源头都在宗教的发展历程当中。宗教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性并不是新鲜事,但很多法律制度、思想的发源地也在宗教中对我来说是比较新鲜的。一般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方式往往有经验的和逻辑的,我一直认为绝大多数的私法制度都是经验的产物,通过逻辑推演形成制度的空间很有限,立法者的工作可能重在捕捉、识别社会生活中通过经验形成的规则,再有选择地书写进法律。宗教活动催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我的认识。恰好这学期在读《法哲学原理》时,黑格尔认为在契约中要区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以及作为给付的特殊意志。我当时读到这里的时候,就一下想到了德国民法上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制度,我猜这可能也是哲学思想影响社会实践,最终被法律认可的产物。我们在很多文献中可以看到,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密不可分,我猜这个制度的源流之一就可能与黑格尔有关。

宋兆萌:师兄,我想补充一点,这学期我在上民法课的时候,老师刚好在课上提过,他在德国留学时像自己的德国导师求证,德国民法典是不是受了康德和黑格尔思想制定而来,因为他在国内读书的时候发现很多书上都是这么写的,但是他的德国导师说德国法学界并没有这个说法,可能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认识。

白睿成:师妹说的这一点其实我也是比较有疑问的,这学期看书的时候正好看到这个观点,恰好我的舍友是民法方向的,我和他探讨了一下,我俩也没有发现国内文献有直接的理据可以支撑这个认识,但它目前还是个疑问,当时我就放过去了。

熊超成:有的时候这种影响可能是不自知的,特别是自身处于特定的文化情景当中。比如我们在看《窃书为雅罪》的时候,作者认为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但我们自己有时候是意识不到这一点的。可能有的时候这种关联就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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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 蒋传光:《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初步考察——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学家》2005年第6期。

[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 参考文献: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刘成有:《儒释道“六家说”及其价值 评<中国文化的当下精神>》,载《中国宗教》2016年第10期。纪华传:《中国佛教史上的儒释道关系与宗教文化对话》,载《中国宗教》2018年第10期。张涛:《〈周易〉与儒释道的“天人合一”思想》,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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