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控制

刑事审判参考极力避免对分工的区分,以作用区分组织与协助,并在多种作用重合的情形下,将作用归类为管理行为与协助行为,从而定性。

但这种方法用于组织与容留时会发现原有的争议并未得到解决。

归根到底,应当正视淫媒犯罪终究还是生意。无论是容留还是组织,最终目的仍是赚钱。单纯的容留卖淫行为极为少见,从管理与控制的焦点上看,不外乎人、财、物的管理,对卖淫人员对管理,不外乎,卖淫人员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何种价格、向何种对象卖淫;财,不外乎收银、分成、预支开支、结算记账、转账;物,不外乎购入、发放。无论是容留卖淫或是组织卖淫,都有正常的场地费,如房租、开放费用,水电费、装潢费用,即便为了收回成本,行为人会通过定价、定服务流程、通过客服群等方式促进揽客、或者提高收入。此时,单纯的容留行为已不复存在,即便是收银、望风、定价、定服务流程,如从案例将行为区分作用分别定性,则实践中此类行为均应当认为具有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却定性为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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