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学概念和社会行为的“意向”概念
社会学: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
行为:人的行动(外在的和内心,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
“社会”行为: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
#方法论基础:
意向:主观意向
有意向的行为,与单纯反应性的,无主观意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
明确的理解具有的特征或者是理性的(因此是合乎逻辑或者合乎数学规律的),或者是可设身处地领会的。
无意向的过程和事物可以成为人类行为的诱因,结果,促动或障碍,并进入研究人类行为的所有科学的视野。
理解指的是:(1)对一个行为(包括言论)所具有的意向的即时理解。(2)解释性的理解。
“动机”表示一种意向联系。
一个事件或者规律性如果是不可理解的,那么,在这里使用的词义上,它就不是“社会学事实”或规律。
在自身活动具有可理解的意向的意义上,我们所指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或一些个别人的行为。
对个人行为的说明和群体概念之间存在的关系:(1)对行为的说明,经常需要应用一些十分类似于群体概念的用语,以期最终找到若干易于理解的术语。(2)应当或者不应当适用的观念。(3)所谓的“有机”社会学的方法,是从整体出发,来解释社会的共同行为。
社会学提出类型的概念,探索事物的一般规律。
社会行为的概念
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的指向,可能是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预期未来将出现的行动。
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甚至外向的行为,都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
人与人接触的任何形式,并非都具有社会的性质。
#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
目的理性的因素
价值理性的因素
感情因素,尤其是情绪因素
传统因素:由熟悉的习惯决定的社会行为
#社会关系:
指的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互相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
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关系。
社会关系概念中涉及的意向,始终是在个别场合下,参与者实际持有的或者平均持有的经验性的意向,或者在构想的“纯粹”模式里参与者持有的经验性意向。
#社会行为的类型:习惯和风俗
“时尚”也属于习惯范畴?????
“风俗”是一种没有外在保障的规律
社会行为,尤其(但不仅仅)经济行为过程具有大量的极吸引人注目的规律性。
(纯粹的)风俗得以稳定的原因是,只要大多数人的行为考虑了风俗存在并参照了风俗,某一个人不按照风俗行事,他的行为就不适应“环境”,他就必须承受大大小小的不快和损失。
#正当秩序的概念:
对我们来说,一种秩序的“有效性”所蕴含的意义,比社会行为过程呈现出来的,由风俗或者利害关系决定的简单规律性更多。
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为平均地或近似地以可以表述的“准则”为指南,我们便想把社会关系的内容称为“秩序”。只要它们对行为者是有效的,并且至少(即在有实践意义的程度上)也因此而悲当成行为的取向,我们便说与此联系的秩序是“有效的”。
#正当秩序的种类:惯例和法律
保障:纯粹的内在因素(情感因素,价值理性,宗教因素),对外在特殊后果的预期
#正当秩序有效的原因:传统、信仰、章程
#斗争的概念:
斗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
#共同体和社会
共同体可以建立在各种形式的感情、情绪或传统基础上。是“斗争”最极端的对立面。
#开放和封闭的关系
根据有效的社会行为秩序,如果而且只要每一位事实上能够并且愿意参与社会行为的人,都没有被禁止参与,则应当称此事的社会关系是对外“开放”的。相反,如果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和有效秩序禁止,限制这样的参与,或者给它附加某些条件,这一社会关系便完全的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外“封闭”的。
#行为的责任归属,代理关系:
责任归属在实践上可以表示被动或主动的普遍连带关系,也可以表示,根据传统的或章程规定的秩序,封闭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同意其代表者对任何种类机会(尤其是经济机会)的支配,都合法有效地代表了他们自己的行动。
#团体的概念和种类:
#团体的秩序:
#行政性秩序和调节性秩序:
规范团体行为的秩序应当称作行政性秩序。
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行为者取得通过这一规范而开辟的机会的秩序,应当称作调节性秩序。
#企业和企业性团体、协会、机关
#权利、统治
#政治团体、僧侣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