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家暴,珍爱生命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在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2016年3月实施的《反家暴法》中定义为: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已经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对比可见:新法对家暴行为的容忍度更低,并不要求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二、反家暴工作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法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

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

三、反家暴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

四、家庭暴力的处置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述的诸多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求助。

在实践中,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往往是家暴受害人的第一选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还有一个杀手锏,那就是告诫书,家暴受害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又或是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繁琐,告诫书这个极具威慑力,而且在法院审理时认定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材料,往往被忽略了。

其实,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戒,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四点是对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国首部《反家暴法》的梳理和总结,笔者在经办的案子或日常咨询中,经常会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甚至有一些还因家暴造成重伤,更有因家暴引发的故意杀害案件。自感反家暴宣传和指引的使命责任重大,愿我们都能远离家暴,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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