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药神》点映之后,引起轩然大波。网路上各种大v小v乱哄哄吵作一团,有人气炸了肺,愤怒指责电影是公开宣扬侵犯知识产权有理,另一些人则反其道而行之,反问穷人难道就得等死吗?争吵进一步升级:穷人穷就可以去偷去抢吗?买不起药干脆去抢药店、抢医院好了。还有人主张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啥也不该管,企业的技术秘密应该由企业自己想办法保护,不能依赖政府,同样,穷人的生命权也应该是穷人自己管,政府应该袖手旁观,甚至,干脆取消政府算了,这是在大陆地区蠢蠢欲动的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价值观。
电影好评如潮,想看电影的就多,盗版就会如期而至。主演呼吁观众看正版电影,不要看枪版的,这下被某些人抓住了话把:你不是鼓励侵犯知识产权吗,怎么能反对盗版呢?
好了好了,别吵了!我们还是冷静下来,好好看看电影,你先得看明白电影想说什么,不要乱竖稻草人,曲解电影的主题。
电影表现的是穷人对生命权的追求,是对人类的生命尊严的一曲赞歌。不幸沦为社会底层或奴隶,生命脆弱到不堪一击,野草一样随风飘逝,没有人在意他们的生死,在威权和冷漠的市侩眼里,他们的生命如同蝼蚁,但是他们自己并不妄自菲薄,倘有一线生机,他们也永不言弃。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买到价格高昂的慢粒白血病特效药,又享受不到高干病房的待遇,也享受不到公费医疗,就连医保和新农合也享受不到,怎么办?天无绝人之路,还有印度仿制药可以救命。
由此可见电影并无蔑视知识产权的意思。进口印度仿制药,间接透露出印度侵犯瑞士诺华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信息,这是生命赞歌发生的背景。观众并不能推断制片人或者演员有宣扬侵犯知识产权合理的嫌疑。
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影视杂技魔术、软件等),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法律上的共识,绝大多数民众,也都会认同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前述奥地利经济学派只是小众。正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偷窃抢劫是犯罪一样,保护知识产权并无多少争议。
但是人世间往往是缤纷繁复的,并非非黑即白那样简单,有时候发生的事情,也会令人扼腕叹息。一起平平常常的盗窃案,也可能让我们不知所措。冉·阿让是一个穷苦的失业青年,并不是他不愿意干活挣钱,他是树枝修剪工,可是往往很多天得不到工作机会,他住在姐姐家,姐姐家也是一贫如洗,外甥们都快要饿死了,作为舅舅他不忍心眼睁睁看着外甥们饿死,自己也已经多天没有收入,身无分文,就想偷一个面包给外甥们吃。冉·阿让刚刚伸出手,面包还没拿到,就被面包店活捉了。
冉·阿让偷面包也是小偷,我们都会认为冉·阿让偷面包不对,同时我们也会认为,冉·阿让偷面包未遂,一个面包就算偷到手,也不会是什么大罪,况且他是为了救外甥们的命铤而走险的,情有可原。给予批评教育即可,达不到收监判刑的犯罪标准。
但是,法官却判了冉·阿让六年重刑。冉·阿让不服,越狱,未遂,被加刑,直到坐牢十九年才越狱成功。偷一个面包,还是为了救人命,还是未遂,居然付出坐牢十九年的代价!就这,原办案警察还是不依不饶,穷尽各种手段也要把冉·阿让重新捉拿归案。这是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讲述的故事。我们从这个故事中能得到的启示,绝不是“偷面包不对”这样简单的道理,而是一个宏大的叙事:法国的社会制度出了大问题!维克多·雨果想要告诉我们的是,法国发生革命是不可避免的。
电影《我不是药神》不是宣扬盗版有理,而是赤裸裸撕开了伪装得美轮美奂的社会问题的画皮。
社会存在问题,不等于不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该保护还是得保护,遇到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该打击的还得打击;同时,社会问题该解决还是得解决,作为人类,我们必须把生命权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生命的安全与尊严,才谈得上发展权(其中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否则极大的不公平会导致极大的动乱。陈涉吴广为什么要反?不反是死路一条,反了才有一线生机;此时强大的秦帝国也是纸老虎。
大陆地区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法。我现在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摘抄几条请大家看(跟本文要讨论的话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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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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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几个法条,不是穷人可以去偷去抢——如果说穷人进口印度仿制药保命是去偷去抢的话————政府也可以有条件地合法地去偷去抢,就像印度政府那样,公开支持国内企业仿制外国或本国的专利。民间俗语之去偷去抢,法律术语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章全是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法条。我前面节选了几条。
法条说的很清楚,如果是为了公共健康利益,政府可以强制实施专利。意思是说,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你有专利不卖,我就可以强行没收或收买,准许企业合法仿制。假定有这样一种情形,非典期间,有人发明一种特效药,申请并获批发明专利,自己却不生产,也不许可别人生产,这个时候政府就可以强行授权其他企业合法生产。
还有一条是跟反垄断法衔接的,你的专利确实是享受专利法保护的,但是你的价格太高,比如治疗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药格列齐,是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别人不会,诺华就形成自然垄断,形成自然垄断还不要紧,只要是价格合适就行,但是如果价格过高,政府就可以准许企业合法仿制,以降低价格了。在反垄断法中,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会实施行政罚款,比如美国高通公司拥有专利,其专利许可费,发改委、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认定太高,就做出了罚款60亿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拥有专利权的公司要想不被罚款,就要适当降低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既然美国高通公司专利使用费收得太多可以被罚款,为什么其他公司利用专利权赋予的独家垄断就不可以抑制或调节呢?
印度政府为什么能合法仿制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产品?关于这个问题,我再说一句:
印度为什么可以合法仿制外国专利?
我觉得这事奇怪又不奇怪。
印度受英国治理近二百年,独立后的印度政府不会不懂得专利法。
可是后来,独立后的印度可能逆反心理强烈,极端民族主义盛行,自认为老子主权第一,外国的专利我可以不承认。
印度这样做,很可能跟国情有关。印度是民主国家,官员数量很少,官员也没有特权,因此,在印度,假如完全实行专利法,外国公司的药品售价高昂,就没有多大的公款消费市场,也就占人口极少数的土豪才买得起,因此销量不会很大,外国制药公司的总利润也就不大。因此,诺华公司很可能是同意印度仿制的。
诺华公司很可能并不抵制印度政府,反而在印度设立工厂,生产的药品行销全球,甚至卖到美国。如果诺华公司跟印度政府关系很僵,诺华公司可能就不会在印度设厂。
印度制药业非常发达,制药厂很多,药品和原料药产量很大,符合FDA标准就可以卖到美国。大陆有些生产原料药的公司,很多产品是出口到印度,替印度打工的;印度进一步加工成药品,再出口到大陆或其他国家。
印度是有专利法的,印度是选择性执行专利法,有的药品政府授权本国公司可以仿制外国公司的专利,有些不可以。
其实印度对专利法的理解并无差错。
世界上各国专利法都是趋同的,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各国专利法理应差别不大,否则很难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陆制定专利法,基本就是照抄发达国家的专利法文本,略作调整。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各国专利法都会有的,就是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政府可以强行授权本国公司实施本国的或外国的发明专利。
这种情况较少出现。大陆专利法虽然也有这些条款(整个第六章就是强制许可),但是从未执行过,印度专利法当然也有强制许可,但是印度政府并没有把这些条款当成一纸空文,而是择机有选择性地执行。
印度政府公开准许企业仿制瑞士诺华公司的慢粒白血病特效药格列卫,陆政府好像不像印度政府那样张狂,但是几十年来,国内药企主要是仿制西方国家的专利,政府可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非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苦主抓现行,一般不会处罚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