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价是否有效?

【案例】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每人出资10万元,但是甲的持股比例为10%,乙的持股比例为20%,丙的为30%,丁的为40%,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进行自由的约定,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以相同出资来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法律并未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这是公司法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是股东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

同股不同价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首先,股权比例与出资额是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但法律并不禁止股东自行约定。

其次,股权比例影响股东的其他权益。股东享有的分红权、表决权等权利的多寡,是建立在股权比例的基础之上,如没有特别的约定,一般会按照股权比例来确定。因此,涉及到更为广泛的股东权利时,需要特别注意股权比例的分配。

第三,股权比例与股东责任并不互相对应。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股东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股权比例为限,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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