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是由古代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和相当的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
分封制是一种很早就有起源的一种政治制度,后来在西周时期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分封制其实就是国家的君主为了缓解国家内最高阶级之间的矛盾而设置的一种分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冲突,并且也加强了统治者手中的中央集权。而西周过后诸侯国之间相互争霸的情况之下,促使分封制最终土崩瓦解,而秦朝时期就开始实行郡县制。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比较可以从多方面来进行,首先分封制之下的诸侯国是君主赐给功臣或者贵族后代的一种奖赏,在这一代的诸侯去世后他的后代依旧可以延续,也就是说分封制是世代沿袭的制度,再没有特殊情况之下这些诸侯国可以世世代代享受君王的恩赐。郡县制就不同了,郡县制的长官都是皇帝亲自下令来任免的,而且和普通官员一样,长官依靠的都是自己的能力,不能往下世袭的,也就是说在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二者的传承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也可以比较一下分封制和郡县制的职责。首先分封制度之下,各个诸侯拥有许多的权力,他们是这个诸侯国的最高统治者,政权和统治权是自然掌握在他们手中的,不管是诸侯国下的土地还是人民,诸侯们都具有同样的管理权,但是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诸侯还要受周王的管辖。而郡县制中郡县的长官们一般拥有的只是政治上的管理权,关于土地和人民他们是没有统治的权力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管理人们而不是统治人民的权力。
分封制开始的时候也可以说是一种十分高超的统治手段,当然这也是古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古代君王为了可以更好的解决高层之间的矛盾,然后将一些国家的领土分封给功臣或者宗亲,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他们之间的争斗,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遏制他们手中权力的发展,因为毕竟最高统治权还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尽管他们在自己的分封国家享有最高的权力,但是说起来也不过是君主统治的一种手段,最高的统治权和最大的利益始终是属于君主的。从分封制开始到西周的大高潮,在这中间分封制不知经历了多少个朝代。
但是时间总是会发生很多改变,分封制在周朝后期开始出现很大的偏差,这也是分封制开始出现衰退的迹象,君主已经无法控制诸侯国的权力了,于是在诸侯国不断的作乱中,分封制开始到了最后的阶段,不过终究还是没有支撑多少时间,等到秦朝成功统一天下,分封制开始被郡县制所取代。可以说分封制开始的时候确实是非常有利的手段,但是不可以忽略的是缺陷始终存在。
分封制是古代时期君王为了维护统治而设置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当时维护和加强君主统治上起到很大作用,而且这种制度在周朝的时候几乎达到了鼎盛时期。当然任何事情都是有利就会有弊的,分封制的影响也是多个方面的。 分封制的影响可以分为有利和消极两个方面。分封制影响中有利的一面。可以说这种制度在当时稳定了应有的秩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统治阶级的矛盾,最重要的是分封制实行之后最有利的还是君主手中的统治权,对于加强专制制度起到作用。同时也可以使地方上的最高权力始终掌握在君主的手中,在周朝时期君主甚至还开拓出许多地区,这样一来原来统治的区域更加广阔了。但是有这些分封制度下的诸侯国受到君主的约束和管理,所以君主手中的权力依旧抓的非常牢固,这就是分封制的影响中有利的一面。
分封制影响中比较消极的一面:周朝虽然是这种制度的鼎盛时期,但是到了后期时候,因为君主权力的日益衰退,诸侯国反而开始强盛起来,受封的一些诸侯在自己的领土上又比较自由和独立,分封制已经无法起到原来的作用了,甚至有些诸侯国开始公然挑衅分封制度,到了春秋时代的时候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彼此之间的争斗几乎没有停止的时候,这样看来分封制的消极影响已经让周王朝面临崩溃的局面。
郡县制设立之后基本都是积极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实力就日益加强,这便会给人一种错觉:秦国在变法之前,国力很弱。但其实秦国不是一个弱国。从国力上来说,秦国早在秦穆公时期就很厉害了。春秋五霸有一种版本其中就包含秦穆公。在当时能称霸的国家,他们的综合国力都是顶尖的。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连续开疆拓土,还曾经打败过当时的强邻晋国。后来在春秋末期,吴国兵圣孙武带队举兵伐楚,楚国抵抗不利很快被吴国灭国,,那么战国时期的楚国是怎么建立的呢?是秦国,秦国帮助楚国打败吴国,最终重新建立起了楚国。秦国一向都很牛气,哪怕在变法之前,秦国的实力也是毋庸置疑的,绝对不能说弱。
秦国虽然在春秋时期不弱,但当历史进入春秋战国之交时,秦国却是真真有了大麻烦。秦国早期农业极弱,一直到秦穆公启用百里奚改革,才在春秋时期迅速崛起为强国。可天意弄秦,时代是在变化的。春秋战国之交,列国向封建社会转型的时期,这时候看上去国土大实力强的秦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又赶不上步伐了。
进入战国年代,各国的农耕水平都井喷发展,但是秦国还是在半农耕半游牧时代。商鞅入秦时,秦国五分之三的土地都没开发。而且由于秦国地处边陲,并不在繁荣的中原文化圈内,造成了秦国的多重麻烦。
还有的是秦国统一与过去的局部统治我认为有以下几点:1、政治上,加强中央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在地方设立郡县制。
2、经济上,统一度量衡、货币,全国统一使用圆形方孔的秦国铜钱。
3、文化上,统一文字,把小篆作为全国规范的文字。
4、军事上,为了抵御匈奴,修筑长城。
秦朝(前221年~前207年)是由战国时期的秦国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人的祖先大费是黄帝之孙颛顼的后裔,舜赐其嬴姓。秦穆公时,任贤使能,虚心纳谏,灭国十二,开地千里,国力日盛。前361年,秦孝公继位,重用商鞅两次变法,使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诸侯国。
秦王嬴政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完成统一大业。前221年,嬴政称帝,史称“秦始皇”。秦朝在中央设三公九卿,管理国家大事;地方上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实行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对外北击匈奴,南征百越,筑长城以拒外敌,凿灵渠以通水系。
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中国2000余年政治制度基本格局,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基础,故称“百代都行秦政法”。秦朝结束了自春秋战国以来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前210年,秦始皇巡游途中病死于沙丘(今河北省广宗县)。其子胡亥即位,为秦二世。秦王朝虽在历史上拥有巨大影响,但滥用民力,统一仅十五年。前209年,陈胜、吴广斩木为兵,揭竿而起,天下响应,刘邦、项羽起兵江淮共抗秦。前207年,秦朝灭亡。
在西周时还有宗法制,宗法制又是什么?是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用以规定宗族内嫡庶的办法,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来确立、巩固父系家长在相互之间本宗族中的地位的制度.
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是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它规定,周王称为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为天下的大宗;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他们对天子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却是大宗.诸侯的爵位,也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其他儿子领有封地成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又是大宗.卿大夫与士的关系,依此类推.大宗可以命令和约束小宗,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领袖.
①宗法制与分封制结合紧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础,分封制基于宗法制而产生,与宗法制互为表里.②从根本上说,分封制就是宗法制作用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举措和体现.
积极作用: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还有在“礼”上面曾经的周、春秋等时期都有礼乐、礼仪而在秦时,“礼”是那些刑罚。
周代是最早对“礼”(祭祀、朝飨等仪式)和“乐”(伴随“礼”进行的乐舞)作出规定的时代,这就是所谓制定礼乐。据说这一重大措施是周初的大政治家周公开始颁行的。礼乐制度影响及于其后几千年一直到清代结束,每个时代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但理论上都以周为法式却是一律的。周代的礼乐制度有两条基本内容,一是规定等级,二是规定伴随礼的乐舞基本是雅乐。
而秦的“礼”可就多了去了,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1)城旦舂。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4)司寇。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秦国,给人的印象大部分是什么:暴政、刑罚、苦不堪言……但人们总是挑坏的,却看不见好的。如果不是秦始皇统一,估计我们现在也不会和平,中国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