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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新社-高誉耀

America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今天继续阅读了《America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这本书的第三章,Political Aspects of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府际关系的政治视角)。这章一共选编了5篇论文:Governments as Interest Groups(作为利益集团的政府)、Trend and Issues in  Interstate cooperation (州际合作的三种主要形式)、Office of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政府间事务办公室) 、Ways of Achieving Federal Objectives(实现联邦目标的方式)以及Beyond Preemption: Intergovernmental Partnerships to Enhance the New Economy-Report to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超越联邦强制执行:通过政府间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新经济发展)。今天主要阅读了这一章的introduction部分和前两篇论文。

根据前几天阅读的Part 1&Part 2可知,府际关系这一结构主要目的在于为不同政府单位提供在寻求和解的过程中表达自身立场、发挥自身影响力以代表自身不同利益的机会。今天阅读的Part3这一部分则致力于分析这种影响力是如何分配、发挥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试图将府际关系体制中的政治、财政和行政层面进行单独分析的尝试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政治和行政使不可分割的(inextricably),而财政资源又与二者互为因果。 这样的分类只是为了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这一体制中这些基本视角和议题的重要性。而要进行美国府际关系政治层面的综合研究就必须分析:The roles, behavior and interconnections of a long list of actors who can substantially influence intergovernmental decisions。通过introduction中的介绍,可知美国政治中重要的roles包括总统、国会、联邦法院、公共利益集团、国家官僚机构、政党、民间智库等等。这种复杂性正是政府间关系的一个特征。

Governments as Interest Groups一文中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视为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将政府利益集团分为两类,并对其中由5个一般性政府机构组成的利益集团进行了重点研究。这五个政府机构分别是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untries,The 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

The U.S. Conference of Mayors,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The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NGA)。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新政开始对政府机构的游说角色的变迁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将其划分为6个发展阶段,指出无论在政府间游说的哪个阶段,州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集团都倾向于获得更多的拨款和更少的拨款限制。

Trend and Issues in Interstate Cooperation一文则主要对美国州际合作的三种形式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文章指出,The rival-ally duality creates a fragile equilibrium among the state:竞争与合作。尽管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州际互动的基本规则,如信用条款、引渡条款、授权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等,但现代的州际合作关系已经从这些基本的条款发展为更为复杂的网络关系。而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中,各州都以利己的方式行事Cooperative behaviors emerge in “win-win” situations while competitive behaviors develop as states win for a prize or position in a process that typically has a zero sum outcome.因此,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中发展出了许多不同的州际合作形式,本文则介绍了三种主要形式,包括Interstate Compacts(州际契约)、Multi-state Legal Action(多州法律行动)以及Uniform State Laws(统一的州际法律)。在具体介绍上,则是在对美国五十多个州的实证调研基础上进行了定量分析,涵盖了该合作形式的起源、含义、数量、性质(单边、双边、多边等)、各州的参与程度(最高/最低/平均水平等)、影响各州参与程度的因素等内容。最后,作者对三种合作形式进行了比较,指出各州所呈现出的合作行为取决于所采取合作方式,且各州的合作倾向是不同的。同时作者也指出19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州际契约的平均参与水平呈上升趋势,下一个十年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跨域/全国性州际合作。 如果各州联合行动,它们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大大增强,这就给联邦立法提供了一种替代选择。

总的来说,以上内容对于理解我国地方政府的定位以及调节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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