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个房子我不卖了!”秒亏100万的交易能否取消?

“这个房子我不卖了!”在看到贴在村口的拆迁公告后,追悔莫及的陈先生赶紧打电话给中介要求取消房屋买卖。然而,中介却表示无法取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21年5月21日,陈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全款支付200万元给陈先生后,双方当日即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

然而到了第二天早上,陈先生准备交房时,在村口的信息公告栏中居然张贴了一张政府的征收公告,陈先生所在的村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据他自己粗略计算了一下,按照公告提出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他可以安置一套90平方以上的房子,而按照平均房价,市场价值在300万以上,这样算下来,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在100万以上

无法接受的陈先生于是要求取消交易,然而刘女士却并不同意,于是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以合同签订后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那么法官在审理时会支持陈先生的诉求吗?

我们来看法官审理的过程:

法官考察了合同签订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官查明了,关于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过户时间等条款都是双方同意且签字认可的,且付完款后当天过户也是陈先生本人主动提出的,并非刘女士和中介的要求,由此可见,陈先生本人的交易意愿真实有效。

其次,法官考察了双方的合同是否存在因“显示公平”而导致需要“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在实地了解当地房价以及拆迁情况,发现该村的已经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动拆迁的消息,甚至连村口的保安都知晓而作为产权人的业主陈先生却主张自己“不知道要动迁,知道就不会卖”的辩解可信度较低,因此房屋即将动拆迁的信息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

另外,陈先生在多个中介挂牌的价格与同期挂牌价格相差不多,且最终成交价格也未显著低于该小区的正常价格,因此法官认为,该价格已经包含了房屋即将被动迁的利好因素的兑现,所以不存在“显示公平”,因此也无需“情势变更”。

最后,法官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分析:该合同双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刘女士全额支付了房款,陈先生配合完成了过户登记),因此,陈先生在无法定解除条件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以支持。

芝士独角兽手记:本案提醒我们,在出售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做足功课”,充分调研了房屋所在辖区的预期利好/利空信息,并在谈交易价格时,将相关因素充分反映在交易价格中,如果合同一旦签订,再以预期利好/利空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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